临汾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3-06
山西/临汾
质疑投诉
临汾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临汾/山西-2025-03-06 00:00:00
临汾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临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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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电子病历四级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弄*号*楼***

被投诉人*: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洪家楼北街**号

被投诉人*:山西丰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号(海友酒店*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答复函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自相矛盾且与事实不符,同时答复内容也混淆了提出询问的权力和答复询问的义务主体;投诉事项*:答复函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代理机构有权对询问进行答复。也没有法律法规或事实依据证明“未超出招标文件内容的事项属于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范围内”。且对质疑事项*答复的事实依据混淆了对询问答复的时间性限制规定和主体性限制规定,也混淆了事实和事实依据的不同。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完整;投诉事项*:答复函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且事实依据与质疑事项无关,法律依据与质疑事项无关。同时,质疑事项*的答复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对质疑答复的规定;投诉事项*:根据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可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已经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质疑人已经提供声明、承诺且声明、承诺文书已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依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投诉事项*:答复函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与质疑事项内容不相符,答复内容的依据与质疑事项无关且不成立,同时证明采购项目违反《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第**项禁止规定;投诉事项*:根据质疑事项*的答复内容,中标单位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涉嫌违法使用著作权证书和国家医疗器械许可证书,其产品生产厂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医疗器械许可证书;投诉事项*:质疑事项*的答复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不符,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实质性技术要求,且对实质性技术要求有明确规定,未标注▲为实质性指标的作为实质性指标使用,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属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受理后,查阅了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事项 *,*,*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临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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