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青海-2025-03-03 00:00:00
一、项目编号:青海正诚公招(货物)********号
二、项目名称:****年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乐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天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路*号**号楼****室
联系人:刘晓娇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号
联系人:周蕾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正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五矿云金茂中心*座**层
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号*号楼*单元****室
联系人:李娅
联系电话:***********
****年**月*日,西宁天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年村(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乐器)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正诚公招(货物)********号〕包*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正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西宁舞美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被投诉人*递交针对****年**月**日变更中标结果公告的质疑函,以上单位均拒收。投诉人对拒收行为不满,要求对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给予处理处罚。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管乐产品的铅、汞、铬等有害金属成分合格国家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已公示的分项报价表中所列乐器的生产厂家、品牌系弄虚作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函》涉嫌非法取证,于****年*月*日向我机关提交的《投诉书》,故意修改隐藏证据,涉嫌捏造事实,串通恶意投诉质疑。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变更公告,投诉人于**月*日就变更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随后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月**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未发现质疑答复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也未发现存在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拒收质疑函”进而影响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投诉人认为因“拒收质疑函”对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给予处理处罚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针对该项目采购文件第**、**、**、**、**、**、**、**、**项“提供铅、汞、铬等有害金属成分合格国家检测报告”的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有害金属铅、汞、铬含量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测试报告。经向测试报告出具机构核实,未发现上述测试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所涉*个厂家的**个产品无注册品牌或商标信息,对上述**个产品的检测报告、彩页信息等证明材料存疑。
经向投诉所涉产品生产厂家核实,未发现上述**个产品存在品牌虚假等问题,也未发现投标产品彩页存在虚假情形。经向上述产品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未发现华悦牌笛子、曼陀铃、大唢呐、快板、架子鼓;张长合牌大三弦、小三弦、中阮;孔雀牌碧旺(弦子);月坛牌木鱼、古筝、新锐牌电吹管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经查,太平鼓、腰鼓、堂鼓(带架子)、大鼓(带架子)、中国大鼓(带架子)、立式战鼓(带架子)、热巴鼓、金贝鼓检测报告出具机构为北京英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准)。经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北京英准已于****年被注销检测机构资质,且当前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而相关供应商所附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年,故客观上北京英准不具有出具上述检测报告之可能。相关供应商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相关供应商因对该项目第一次中标结果(即投诉人中标的结果)不满,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经对投诉人所投大提琴、立式战鼓等产品资料、评审过程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投诉人所投部分产品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相关供应商在其质疑中提供了投诉人“样品照片”,但经核实该照片来源,相关供应商拍摄于评审结果产生之后,返还样品之时,相关供应商拍摄样品照片虽扰乱了采购活动秩序,但该行为并未对投诉人造成实际损害,也未发现因样品照片泄露存在其他危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恶意投诉质疑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查,因相关供应商所附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导致投诉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部分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相关供应商虚假应标问题,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