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3-05
四川/凉山
质疑投诉
普格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凉山/四川-2025-03-05 00:00:00
凉山/四川-2025-03-05 00:00:00
普格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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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财采[****]*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共普格县委党校红军树红色教育基地及乡村振兴培训中心音视频系统及厨房用具电子电器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凉山州娟妹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西昌市东城片区航天大道东延线鹭州威尼斯半岛*区*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中共普格县委党校
地址:普格县普基镇政文西路*号
相关供应商:凉山州同尘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凉山州西昌市月海路二段**号华地恒通.乐荟城项目*幢*楼*号
四、基本情况
凉山州娟妹商贸有限公司因对中共普格县委党校红军树红色教育基地及乡村振兴培训中心音视频系统及厨房用具电子电器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提起投诉,于****年*月**日提交补正资料。我局于****年*月**日收悉,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共普格县委党校回复需求论证的专家没有问题的投诉。
投诉事项*:中共普格县委党校回复评审专家没有问题的投诉。
投诉事项*:针对中共普格县委党校的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凉山州同尘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响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该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六、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日内依法向普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普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格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