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水利]左于江分洪工程[A3300000090010045001001]澄清修改信息
2026-10-31
浙江/绍兴 变更澄清
[新昌县][水利]左于江分洪工程[A3300000090010045001001]澄清修改信息
浙江/绍兴-2026-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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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2026-10-31 00:00:00
左于江分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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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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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于江分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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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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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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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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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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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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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镜岭镇黄岙村下黄婆自然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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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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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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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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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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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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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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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于江分洪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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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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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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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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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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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请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表中,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和专业配置的人员,除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投标人的“三类人员”外,是否无需在透明工程中录入即无需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明确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
*、根据水利验收规范,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为生效条件,规范不强制要求加盖项目法人公章。行业内大量合规业绩的验收鉴定书仅签字无公章。现申请澄清: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齐全、程序合法的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未加盖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是否认定为有效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能否提供各专业可编辑***图纸及必要的外部参照文件。
答:不提供。
*、现有资料分别出现*.****钻爆段、*.*******段、先行段***钻爆段,以及**+***.**~**+***.**约****初进洞段等表述;资料中的隧洞总长和终点桩号以及下穿杭绍台高铁隧洞段中桩号不完全一致。请提供统一的隧洞纵断面、起终点桩号、各施工方法分界及***始发、接收位置。请明确隧洞桩号、总长及钻爆段与***段的准确分界。
答:分洪隧洞总长****.***。分洪隧洞末端***(桩号**+***.***~**+***.***段)已由左于江分洪工程施工准备项目实施,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新建分洪隧洞****.***,对应桩号**+***.***~**+***.***。未尽事宜详见招标图。
*、技术条款要求采用双护盾硬岩***,同时提出泥饼防治、泡沫和高分子聚合物加注、桩基切削等要求。请明确这些功能对应的实际地层、桩号和风险源,并说明各功能是否为必配项,以及其设计工况和性能指标。
答:泥饼防治、泡沫及高分子聚合物加注、桩基切削等功能不属于强制必配项,投标人应依据隧洞沿线地勘成果,自主确定是否配置。
*、据招标文件澄清通知要求,本工程预制混凝土盾构管片基价取自****年第*期《杭州市造价管理信息》。该期造价信息中无规格型号为**.**盾构管片对应价格。请招标人明确基价方案:①参照*.*×*.*×*.***(内径×宽度×壁厚)延米除税信息价,按管片设计体积折算为*³基价;②参照管环内径>**.***规格每*³除税信息价作为基价。
答:招标图预算按****年第*期《杭州市造价管理信息》中预制混凝土盾构管片管环内径>**.***规格每*³除税信息价作为基价。投标时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
*、申请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资信符合性审查”条款予以补充增加否决投标条款,具体申请事项如下:一、申请修改位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信符合性审查二、申请增加内容在原有(*)(*)款之后,第(*)款的允许增加空白处填写相关内容,调整后完整条款如下:“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资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业绩信息一览表、主要人员信息表与牵引的复制件中涉及资信评分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投标人处于因串通投标被禁止/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含军队采购处罚)。(*)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资格审查资料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是否按照“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只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
答:资格审查资料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人员须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要求,其他人员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增加。
*、招标文件****页,总说明*.*条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在水利临时工程中列支,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在工民建中不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澄清通知中规定: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条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函〔****〕***号)规定的非市区工程一般计税法下限值计算。请问:此条澄清是否为对总说明*.*条的修改?工民建中依旧需要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低于规定的下限值)?
答:水利工程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填写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低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函〔****〕***号)规定的非市区工程一般计税法下限值计算。;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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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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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水利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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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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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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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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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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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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