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2026-10-30 00:00:00
福建宏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宁德市新能源智造五里洋片区防洪排涝建设项目(施工)评标结果的异议函
致:宁德市蕉城区园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
福建宏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坝街道桥头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
联系人:肖若愚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宁德市新能源智造五里洋片区防洪排涝建设项目(施工)
异议项目的编号:招标编号********************;标段编号**********************
招标人名称:宁德市蕉城区园投集团有限公司
三、异议事项基本事实
贵单位组织实施的宁德市新能源智造五里洋片区防洪排涝建设项目(施工)项目招标,我公司依法参与投标。现就评标结果公示中相互矛盾的评审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公示期间正式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恳请贵单位依法处理。
(一)****年*月**日,本项目评标工作结束(评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秒),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发布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我公司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
(二)****年**月**日发布的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一方面显示我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并列第一,另一方面又在“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栏中载明“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初步审核不通过”。
(三)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了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条第(*)项关于项目经理业绩的资格要求。
四、异议理由
(一)同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事项作出相反认定,缺乏法定依据,不能成立。
若我公司确因“未提供有效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而初步评审不通过,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之规定,我公司投标文件在****年*月**日的评审中即应被否决,不可能进入详细评审并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年*月**日评标委员会已就同一投标文件、依据同一招标文件完成初步评审并推荐我公司排名第一,该评审结论一经作出即对评标程序产生确定力。评标结束后,在投标文件内容未发生变化、亦未出现法定重新评审事由的情况下,同一评标委员会对已作出“通过”认定的同一事项改为“不通过”,实质上是在评标程序终结后推翻既有的初步评审结论,于法无据。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法定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本项目并不存在上述任一法定情形,后次否决结论不具备程序基础,不能产生否定*月**日评审结论的法律效力。
(二)评标结束后以评标时未提出的理由补充否决,实质上剥夺了我公司的程序性权利。
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款,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仅限于评标过程中进行;评标工作已于****年*月**日结束。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应当依法定情形进行,且否决权应当在评标过程中行使。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程序终结后,以评标时未曾提出、亦未给予我公司澄清或说明机会的理由,对已经通过评审的投标人补充作出否决,既超出了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也使我公司丧失了在评标阶段就所谓“证明材料有效性”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补正的机会。*月**日和**月**日的两次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亦未就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问题向我公司发出任何澄清、质询或补正通知,该不作为本身即构成程序瑕疵,不能因评标程序的“后置操作”而获得补正。
(三)我公司提交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后次否决结论在实体上亦缺乏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条第(*)项要求项目经理“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完工(或竣工)验收合格的防洪河道治理或防洪堤排涝工程,项目造价在*****万元以上”,并注明“应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我公司已按上述要求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第*.*.*款的规定。在招标文件未就“有效证明材料”另行设定高于第*.*.*条第(*)项标准的前提下,后次公示以“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为由否决我公司投标,实质上是将招标文件已列明的证明材料标准替换为未经公示、未经我公司知悉的更高标准,违反评标应当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基本原则。
(四)**月**日公示内容在逻辑上互斥,否决结论的程序正当性存疑。
**月**日公示中“并列第一”与“初步审核不通过、否决投标”的表述同时指向我公司,前者以我公司通过初步评审并进入中标候选人排序为前提,后者则认定我公司连初步评审都未通过,二者在评标逻辑上无法同时为真。该矛盾本身即表明后次评审结论的形成过程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进行,其制度目的在于以公开保障评标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公示内容出现根本性逻辑矛盾,足以使人合理质疑后次否决结论是否经过合法的评审程序作出。据此,我公司有权要求贵单位就两次结论不一致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形成经过作出书面说明。
五、异议请求
*.请依法纠正**月**日公示中的错误否决内容,并恢复我公司依据*月**日评标结论所取得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地位,并对**月**日公示中“并列第一”与“否决投标”并存的错误表述予以更正。
*.在异议答复作出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暂停本项目与评标结果有关的一切后续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如贵单位维持原意见,请贵单位就****年*月**日评标结果公示与****年**月**日中标公示两次评审结论不一致一事,书面说明以下内容:(*)**月**日公示中“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初步审核不通过”的具体认定依据;结论的形成时间、参与人员、评议过程及所依据的具体证据;(*)该后置否决结论是否履行了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的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
我公司对本异议函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恳请贵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自收到本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见附件*和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