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2026-10-29 00:00:00
广西宜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贵司递交的关于“采购防城区国门学校交互式触控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于****年**月**日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质疑涉及的技术参数开展复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等规定,逐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答复
质疑事项一:谈判文件“采购需求表”第*项“光能黑板”的技术参数及▲条款,系照搬“蓝贝思特(*******)光能黑板”公开在架商品参数,并以单一厂商专有技术路线(液晶压感呈像)的内部实现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指向特定产品,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该等指标与专利权人已获授权的专利技术特征逐一对应,实为以专利实施方式设定采购需求。
质疑事项一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光能黑板提出的技术参数,均系围绕“教室无尘书写板书”这一教学核心需求所设定,包括书写可视距离、可视角度、光泽度、擦除性能、板面粗糙度、工作电流等,均属于衡量书写板教学适用性的常规技术指标,是对书写板使用效果与安全性能的客观描述,任何具备相应书写与擦除技术的产品均可响应,并非某一品牌的专属参数。
(二)关于“径向半径不小于***、法向半径不小于*.***”:上述参数系对黑板边角结构安全性的客观度量,属于产品结构设计的通用技术语言,用以防止锐角伤及师生,并非特定厂商的专有命名或专有实现方式。
(三)关于板面粗糙度**≤*.***:该参数系对书写板板面平整度、书写顺滑度的客观计量指标,属于表面微观形貌计量的通用参数,行业通行的表面粗糙度评价均采用**等参数表述,不因某品牌产品也标注该参数即反推参数指向该品牌。
(四)关于专利对应的主张:专利保护的是特定的技术实现方式,而谈判文件要求的是书写板应当达到的功能与使用效果。功能需求与专利实施方式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采购人设定的是“无尘书写、可擦除、边角安全、书写舒适”等功能与安全目标,供应商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路线实现上述目标。谈判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某项专利授权,亦未将专利许可作为响应条件。贵司以“参数与专利技术特征对应”论证参数排他性,混淆了“功能需求”与“专利实施方式”的本质区别。
(五)关于标准依据:谈判文件所列参数系综合参考了教学书写板相关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并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结合教学实际设定。贵司主张“** **********标准被回避”,但该标准明确不适用于电子记忆传输显示书写板等新型品类,采购人针对光能书写板这一新型教学设备,依据其产品特性设定相应参数,属采购人依法享有的需求设定自主权。
(六)贵司附件中所称“参数逐字一致”,仅能说明相关参数属于该品类产品的通用描述,不能据此证明采购需求指向特定品牌。市场上唯酷、满天星、***等品牌的同类产品均可满足相关书写性能参数,如贵司认为存在其他可满足全部参数的产品,可予以提交,我单位将依法复核;若仅以参数相似性作推断,则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七)贵司在质疑函中一并提及的一体机“拾音距离≥***、拾音角度≥***°的非独立外扩展麦克风阵列”“*.*声道、总功率≥***”“均采用非转接方式的前后置接口”“课本、白板、展台、讲评、智能笔的侧边栏目录”等参数,均系**英寸交互式教学终端的通用配置,市场上希沃、鸿合、京东方、海信等品牌的同类产品均可满足,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二:谈判文件“采购需求表”第*项“交互式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及条款,系照搬“科大讯飞*****智慧黑板”商品规格,并显著偏离教育部现行行业标准**/* *********的通用要求,指向特定品牌
质疑事项二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交互式触控一体机提出的参数,涵盖屏幕显示、教学桌面、***电脑、摄像效果、整机接口、安全设计、多媒体教学、系统功能及教学资源等维度,均系**英寸交互式教学终端的常规功能需求,是对教学场景中使用效果的客观描述,而非对特定品牌型号技术规格的照搬。
(二)前置接口非转接方式、后置接口种类与数量、麦克风阵列形态、扬声器功率与声道配置、教学系统快捷入口等参数,均属于信息化教学设备的通用配置范畴。市场上多个主流品牌(如希沃、鸿合、京东方、联想等)的同类产品均具备上述功能配置,贵司仅以与某一品牌公开参数存在相似即推断参数排他性,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关于**/* *********行业标准:该标准对相关指标规定的是最低要求(即以“≥”等表述的下限),采购人基于提升教学体验、保障设备兼容性与扩展性的合理需求,有权提出高于行业标准最低要求的具体指标。标准中的最低要求不等于上限,采购人提出更高要求是行使需求设定自主权的体现,不能因参数严于行业标准最低值即认定其违法。贵司附件四所列“偏离比对”,实为采购需求高于行业标准最低要求的部分,而非对标准的“违反”。
(四)贵司主张“科大讯飞系**/* *********起草单位之一,故采用其参数具有指向性”,该逻辑不能成立:一项由多方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其指标具有广泛适用性,不能因某一厂商参与了起草,即反推采购人参照该厂商商品参数编制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三:谈判文件第*项“智能笔”与第*项“壁挂视频展台”的参数及▲条款,分别指向“科大讯飞*******智能笔”与“科大讯飞******视频展台”,属指向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三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智能笔的语音控制、一键扩音、锥型笔尖、电容/红外双模书写等功能,以及视频展台的高清展示、图像处理、录屏抓图等功能,均为教学辅助设备的通用功能描述,并非特定型号的专属规格。市场上希沃、鸿合、财纳云、豆子科技、科大讯飞等品牌的智能笔产品均具备语音控制、一键扩音等功能,多个主流品牌的视频展台产品亦均具备高清展示、图像处理等功能,良田、捷宇、希沃、鸿合等多家厂商的同类产品均具备,并非特定产品的专属功能组合。
(二)关于语音识别准确率不低于**%:该指标是对智能语音交互产品性能的一般性要求,国内多家企业的语音识别技术均已达到或超过该水平,该指标不构成对特定品牌的锁定。该指标可通过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评(详见质疑事项六答复),亦不构成客观上无法响应的障碍。
(三)谈判文件允许供应商以产品说明书对应页码及产品实物照片作为佐证材料,已为供应商提供了灵活的响应方式,不构成不合理的响应障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四:谈判文件将“蓝贝思特”光能黑板与“科大讯飞”一体机、智能笔、视频展台两个不同品牌的专属商品参数拼装为同一不可分包采购包,且规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实质上只有同时具备两个品牌代理权的特定供应商能够完整响应。
质疑事项四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多媒体(交互式触控一体机)一批,包括交互式触控一体机、壁挂视频展台、有源音箱、麦克风、讲桌、光能黑板、智能笔等*类设备,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教室多媒体教学系统。上述设备在功能上相互关联、在部署上需要整体协调,作为同一采购包进行采购符合教学实际需求,有利于保证系统兼容性与售后服务一致性,属于采购人依法享有的采购组织自主权。
(二)《政府采购法》关于分包的规定,旨在防止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转包他人,并非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接受分包。本项目设备种类虽多,但均属成品设备的供货与安装,不涉及复杂的工程分包或技术协作,不允许分包的做法符合项目特点。
(三)关于最高限价:本项目预算金额*******.**元系采购人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套设备折合单价约*****元,处于该类教学设备的正常市场价格区间。贵司以某一在架商品销售价与预算单价存在相近即推断“最高限价设定未经市场调查”,属以偏概全,缺乏依据。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已综合考虑市场供给状况与项目需求。
(四)本项目供应商作为系统集成商,无需同时取得各品类生产厂家的代理权,即可通过采购多个品牌产品进行集成供货的方式参与响应;市场上存在多家同时经营多品类教学设备的供应商及系统集成商,均能提供覆盖全部品类的完整解决方案,不能因单一品牌代理商可能无法同时覆盖全部品类即认定采购包设置排斥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关于采购包划分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包规模,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采购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五:谈判文件将**项▲条款设定为“任意*项负偏离即竞标无效”,并规定“商务条款有*项以上(含*项)负偏离,竞标无效”,该废标规则超出实现采购目标所必需的限度,与指向性参数、检测报告要求叠加后形成系统性排他壁垒
质疑事项五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经逐条核对,本项目技术参数中带▲标注的实质性条款共计**项(交互式触控一体机*项、光能黑板*项、智能笔*项),另有“▲商务要求”整块标注。贵司所称“**项▲条款”系将“▲商务要求”一并计入。
(二)竞争性谈判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其核心特征之一即在于通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的充分谈判,确保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将带▲标注的技术参数设定为实质性要求,并规定任意*项负偏离即竞标无效,是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保障采购质量的常见做法,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关于实质性响应的立法精神。
(三)本项目▲条款均分布于***电脑配置、整机接口、*******系统、物理学科工具、光能黑板结构安全与书写性能、智能笔扩音与语音识别等关键性能指标,均与教学效果、设备安全性或使用体验直接相关,属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条款,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禁止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四)不带▲标注的技术参数在累计*项及以上负偏离时方判定无效(即允许至多*项负偏离),已为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容错空间,整体评审标准并未过度严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质疑事项六:谈判文件要求以“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处条款的必备佐证材料,而所涉检测对象全部属于“一单一库”法定检测能力项目库范围之外的行业非标指标与软件功能指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不得出具带***标志的检测报告,该要求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实质性排斥
质疑事项六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要求的是“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要求该检测报告必须标注***标志,亦未将“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检测机构的必备条件。贵司将“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同于“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系对谈判文件表述的曲解。“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系指依法设立、独立于供需双方、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其内涵宽于“***资质认定机构”。
(二)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第三条,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据此,对于谈判文件所列检测项目,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可以出具不标注***标志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系检测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果,同样具备证明产品指标符合性的功能,供应商完全可以依法取得。故不存在贵司所称“合法履约路径为零”的情形。
(三)公告第二条“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的规定,恰恰印证采购文件不将***资质认定作为强制条件、而仅要求“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做法,是完全符合该公告精神的。贵司一方面援引该公告,另一方面又将谈判文件解读为“必须取得***资质认定”,属自相矛盾。
(四)此外,对于****年*月*日前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常见问题解答》,相关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其资质能力仍然有效,仍可依法出具相应检测报告。供应商通过该等机构取得的检测报告,同样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五)关于检测报告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加盖公章系响应文件的形式要求,是供应商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与确认,属于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法定程序,并非要求供应商取得生产厂家授权。供应商取得检测报告后加盖自身公章,仅表明其对响应材料真实性负责,不构成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资格条件的情形。贵司将其解读为“变相厂家授权”,混淆了响应文件的形式要件与资格条件的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第二条: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第三条: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质疑事项七:谈判文件*处▲条款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其中*项未设置任何替代佐证路径,且与谈判文件自身允许“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功能截图”佐证的条款相矛盾,该“必须提供”要求使供应商无论作何准备均可能因“未提供”而被认定竞标无效
质疑事项七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不同▲条款设置了差异化的佐证要求: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电气性能等核心指标的条款(如光能黑板▲*板面粗糙度,一体机▲五.*前置接口、▲五.*后置接口,智能笔▲*扩音延迟、▲*语音识别),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确保客观公正;对于可通过直观展示验证的功能性指标(如光能黑板▲*侧封板结构、▲**电压调整机制、▲*恢复出厂设置、▲*在线更新),允许以说明书、照片或截图佐证。上述差异化设置系根据指标性质作出的合理区分,并非自相矛盾。
(二)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只需按照各条款明确要求的佐证形式提供材料即可,不存在无所适从的情形。谈判小组在评审时将严格按照条款规定进行审查,不会随意扩大或缩小佐证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质疑事项八:谈判文件“样品提供”“方案讲解演示”两栏并存互斥选项而未作选择且大量空白,合同格式存在多处空白与重复条款,采购需求商务条款通篇使用公开招标术语,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足以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质疑事项八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关于“样品提供”“方案讲解演示”两栏并存互斥选项、未作选择,导致供应商无法判断是否负有提供样品、参加讲解演示义务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删除该两栏下的选项模板及样品制作、评审、保管、讲解演示方式等详细条款,明确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不组织方案讲解演示,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事项成立。
(二)贵司关于谈判文件商务条款通篇使用公开招标术语、以及“报价须按照清单报价,且每个单项报价均不能超过该项最高单价”未公布分项最高单价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对谈判文件全文进行采购方式术语统一,将“招标”“投标”“中标”等表述统一为“谈判”“响应”“成交”,并删除“且每个单项报价均不能超过该项最高单价”这一表述,保留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按无效处理的既有规定,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事项成立。
(三)关于合同格式中的个别空白待填项,系合同文本通用模板在发布时未删减的填空项,采购人将在合同签订环节依法据实填写,不影响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不构成对供应商权利义务的不利影响。关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系合同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定的标准条款,其“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表述系法定规则、含义明确,并非自相矛盾;采购文件中的重复表述系合同范本的格式呈现,不影响条款的实质效力。该部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九:谈判文件异常低价审查条款将财政部规定的触发比例一律提高至**%的法定上限但未说明依据,且未按财库〔****〕*号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
质疑事项九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项目为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涉及***个教室点位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培训,技术复杂、履约风险较高,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触发比例提高至**%,系在财库〔****〕*号明确授权范围内的合法裁量,并非“无依据”。
(二)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响应文件无效,评审委员会仅是对异常低价进行审查并要求供应商作出说明,其目的在于防范恶性低价竞争、保障采购质量,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三)关于开放性、兼容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已包含***标准接口(符合*****规范)、******通用接口、双系统支持等开放性配置要求,设备支持标准接口互联互通,未通过专有接口或专有生态限制后续采购。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二部分第(一)项: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质疑事项十: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表”三项说明与采购需求内容矛盾,且讲桌、一体机等分项存在与采购标的不相适应的规格要求
质疑事项十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关于谈判文件存在“整机需具备智能书写护眼模式”同句重复、立体几何工具条末使用双句号、视频展台条末出现多余分号等文字及标点瑕疵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将对上述文字重复及标点瑕疵逐一修正,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成立。
(二)关于“采购需求仅供参考、可替代”与“▲条款为实质性要求”的关系,二者系一般性说明与具体规则的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矛盾。一般性说明旨在提示供应商可就非▲参数提供替代方案,而▲条款作为采购人认定的关键性能指标须完全满足,二者在逻辑上相互补充而非冲突。讲桌参数中“可容纳*****寸显示器”“抽屉可放置视频展台”系讲桌产品的通用规格表述,用以明确讲桌的基本承载能力与收纳功能,并非要求本项目必须配置该规格显示器或将展台置于抽屉,与壁挂安装的一体机、视频展台的标的形态不存在实质性不适配。该部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一体机表面硬度:原表述“表面硬度≥**或莫氏*级”以“或”并列铅笔硬度与莫氏硬度两套量纲,确存在技术含义不明确、供应商与评审人员均无法判定确切要求的情形,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删除“或莫氏*级”的表述,明确一体机屏幕表面硬度为“≥**”,含义清晰、可判定,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事项成立。
(四)关于一体机序号后无编号文字:贵司指出一体机“一、*”序号后另起一段无编号的蓝光防护文字、编号体系混乱,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对该段补加序号“*.”,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编号体系已理顺,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事项成立。
(五)关于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关于该质疑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至**月**日)已明确载明、清晰可辨,供应商获取权利未受任何限制;该期间内无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不产生实际排除作用,质疑人所称时段表述问题不构成对供应商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据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部分质疑内容不成立。
(六)关于核心产品同品牌排序规则:谈判文件关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的规定,系落实政府采购关于核心产品同品牌供应商处理规则、防止同一品牌通过多家代理商围标串通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与参数是否指向特定品牌无关,不构成对竞争的压缩。该部分质疑内容不成立。
(七)关于评审价相同时的优先排序规则:谈判文件规定评审价相同时依次按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带“▲”实质性要求正偏离项数多的优先等顺序推荐,系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评审规则,其适用以评审价相同为前提,属常规评审安排;正偏离的认定以“优于条款要求且有利于采购人”为标准,由谈判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客观判定,不存在未量化、无法操作的情形。该部分质疑内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一:谈判文件前附表载明本项目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但未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项目属性与分包方式;且谈判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痕迹显示需求系由供应商或商品端反向形成
质疑事项十一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本项目由防城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需求编制阶段已依法履行了需求调查、技术论证及合规审查程序,采购需求的形成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司主张“需求由商品端反向形成”,仅为推测性判断。
(二)谈判文件技术参数与某一品牌公开参数存在部分相似,系因该类产品在功能配置与技术路线上存在行业共性所致,不能据此反推需求系照搬特定品牌。采购人在编制需求时参考了多家主流品牌的产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实际进行了调整与优化,需求形成过程合法合规。
(三)关于“正偏离”认定:谈判文件已明确正偏离、负偏离的定义(第二章第*.*条、*.**条),评审时由谈判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客观判定,不存在无标准的问题。
(四)关于本国产品声明函: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按国办发〔****〕**号及财库〔****〕**号规定出具声明函,属于落实国家政策的合法行为。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组件成本占比及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之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视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供应商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出具声明函即可,不存在可操作性存疑的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质疑事项十二:谈判文件将“商务要求”整体设为实质性条款并规定“商务条款有*项以上(含*项)负偏离即竞标无效”,而该“商务要求”下辖*大项、**余项子条款,其履行时点均在成交之后,在响应文件编制阶段无法客观响应与判定,构成客观上不可能完整响应的组合条款,并为谈判小组保留不受约束的裁量空间
质疑事项十二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商务要求中的交货时间、付款条件、质保期、售后服务、验收要求等条款,均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核心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与效率,将其设定为实质性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主要条款应当明确的立法要求。
(二)虽然部分商务条款的完全履行需在成交之后,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属于其对自身履约能力的明示保证,谈判小组在评审时有权依据该承诺判断供应商的履约意愿与能力,该评审方式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广泛采用,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三)谈判文件第四章第*.*条关于“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判定”的规定,系在供应商未按谈判小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时的补充性规则,其适用前提是谈判小组已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且该规则仅适用于含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供应商已作出明确承诺的条款,不会造成谈判小组的裁量权失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质疑事项十三:谈判文件在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注*及验收条款中,将“加盖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附生产厂家授权资料)公章”“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出具的供货证明”作为正偏离佐证与供货验收的前提,实质是将生产厂家授权设定为供应商的实质性竞争条件,对未取得授权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且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该要求无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十三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关于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注*“正偏离佐证材料须加盖生产厂家或代理商(附生产厂家授权资料)公章”可能对供应商行使响应权利构成限制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二)贵司关于验收要求中“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仅能由制造商出具、效果相当于将制造商授权设为验收条件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删除“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要求,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三)供货证明系履约验收环节对货物来源真实性的核查要求,用于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保障货物质量与售后权益,并非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供应商参与竞标的资格条件,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该部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的问题:本项目谈判文件已明确约定“本项目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响应”,全部货物均为国产货物。贵司据此主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除进口货物以外”的限制自始及于本项目、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与供货证明均无法律依据。采购人认为,该主张混淆了“资格要求、评审因素”与“履约验收核查”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采购安排:**号令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是“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规制对象是供应商参与响应环节的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而供货证明系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提供、用于核实货物来源真实性、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原厂品质与售后权益的核查措施,供应商能否参与响应、能否成交,均不以其是否预先取得厂家承诺函、供货证明为条件,故不属于该条禁止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亦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正因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全部为国产通用货物,为避免来源不明的假冒伪劣产品、非原厂翻新产品混入政府采购,采购人在验收环节设置供货证明核查,系落实“不接受进口产品”政策、保障采购质量的必要配套措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该部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四:谈判文件全文共设**处“按无效处理”及**项符合性审查无效情形,其中多项为开放式兜底表述,并规定“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谈判小组进行判定”,实质赋予谈判小组不受约束的否决权,违背公开透明与公正原则
质疑事项十四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第四章第*.*条所列**项无效情形,均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相关规章中已明确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谈判文件将其予以列明,目的在于增强评审标准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不构成对供应商权利的不当限制。
(二)“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兜底表述,系对法定无效情形的概括性援引,其适用前提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谈判小组无权据此创设新的无效情形。该兜底条款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广泛使用,属于标准表述,不构成开放式否决。
(三)贵司所称“**处否决性表述”,系对谈判文件中各项“必须提供”“按无效处理”等表述的机械统计,其中绝大多数对应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及明确的格式要求,均有明确依据,不属于开放式否决。
(四)关于第(*)(**)项所列“其他情形”:该等“其他情形”的认定,均以法律、法规或谈判文件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谈判小组无权脱离明文规定任意创设无效情形,属对法定无效情形的概括性列举,不构成开放式否决。
(五)关于第(**)项“未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实质性要求的范围已在采购文件中通过“▲”标注及条款括注逐一明确,供应商可据此准确判断响应边界,不存在“范围不明”的情形。第*.*条“有利于采购人”规则,仅适用于供应商未按谈判小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的特定情形,且以谈判小组已依法要求澄清为前提(详见质疑事项十二答复),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任意否决权。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十五:谈判文件一体机教学工具条款以“(具体实验项目以采购人实际教学需求为准)”兜底,并要求供应商响应时“提供可支持的实验项目清单及功能界面截图”,构成开放式、无判定标准、可由采购人事后单方解释的控标条款
质疑事项十五答复:该质疑事项成立。
(一)贵司关于“具体实验项目以采购人实际教学需求为准”系开放式、无判定标准、可由采购人事后单方解释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已对谈判文件“十、教学系统资源”第*条(▲)进行修改,删除“具体实验项目以采购人实际教学需求为准”的表述,并将物理学科工具的实验项目范围明确为“支持初高中常见物理电路实验图的绘制与演示”。
(二)修改后,物理学科工具的实验项目范围已具体、明确,供应商据此即可确定响应范围并判断是否构成负偏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响应时提供“可支持的实验项目清单及功能界面截图”,系对其响应能力的客观佐证,要求具体、可操作。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六:谈判文件规定“法定质疑期内被质疑的成交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并在采购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与质疑事项直接相关的样机或产品实物……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致使质疑事项无法核实的,视同其放弃举证权利”,并为采购人设定单方“调查取证”权力、要求被质疑一方承担样机运输返还费用,属于对成交供应商设定的无法律依据的单方义务。
质疑事项十六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关于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承担样机运输、返还费用、有违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不得收费精神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已删除谈判文件“其他要求”第*项中“样机运输、返还费用由被质疑供应商承担”的表述,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事项成立。
(二)谈判文件“其他要求”第*项系针对“仅凭书面材料无法核实且存在虚假应标嫌疑”的特定情形,要求被质疑供应商配合提供样机或实物用于事实核查,其目的在于核查响应指标的真实性、防范虚假应标,保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采购文件约定开展调查核实,系对响应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应有之义,并未僭越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的调查职权,调查结论仍需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修改后的条款已明确“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致使质疑事项无法核实的,采购人可依据已有证据作出认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未再设定“视同放弃举证权利”等单方不利后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该部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七:谈判文件第四章*.*条将**项情形列为“响应文件无效”,并以“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兜底,同时第四章“商务技术文件”第**项将“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必须提供)”列为必备文件而未列明范围,二者结合使否决响应文件的范围开放化,供应商无法预先知悉其响应文件的完整边界
质疑事项十七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第四章第*.*条所列**项无效情形,均系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详见质疑事项十四答复)。
(二)“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必须提供)”的表述,系对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已明确列出的佐证要求的概括性指引,其具体范围已在各条款中逐一列明(如各▲条款后括注的佐证要求),不存在开放化或边界不清的问题。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对照各条款明确要求逐项准备即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项质疑事项中,质疑事项十五(物理学科工具范围)经采购人核实成立,质疑事项八(样品演示选项并存及编制瑕疵)、质疑事项十(采购需求文字标点及表述瑕疵)、质疑事项十三(正偏离佐证盖章及验收承诺函)、质疑事项十六(样机运输返还费用)部分成立,采购人将通过修改采购文件等方式予以更正或完善;其余质疑事项,或系对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与品牌公开参数的相似性作过度解读,或系对“一单一库”管理等政策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或系对政府采购常规制度存在不同理解,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单位不予支持。
三、告知事项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采购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
宜盛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