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2026-10-29 00:00:00
广西和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贵司递交的关于“采购防城区国门学校交互式触控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于****年**月**日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质疑涉及的技术参数开展复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等规定,逐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答复
质疑事项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样品提供”与“方案讲解演示”两栏同时列出“不要求提供”与“要求提供”“不组织”与“组织”两种互相排斥的安排,未勾选本项目适用项,其下各项亦全部留空,属以空白条款设定实质性条件
质疑事项一答复:该质疑事项成立。
(一)贵司关于谈判文件“样品提供”“方案讲解演示”两栏并存互斥选项、未勾选适用项,导致供应商无法确定是否负有提供样品、参加讲解演示义务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删除该两栏下的选项模板及样品制作、评审、保管、讲解演示方式等详细条款,明确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不组织方案讲解演示。修改后,该两栏表述清晰、明确、唯一,供应商据此即可准确判断其不负有提供样品、参加讲解演示的义务,不存在选项并存、歧义或采购程序瑕疵的情形,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二:项号*“交互式触控一体机”技术参数系按某一款整机产品规格表逐段誊录,接口组合、摄像头模组、***核数与线程数组合、侧边栏入口名称、麦克风阵列表述、电源按键结构、声学配置等八组特征与同一份公开产品资料逐项对应,属以产品描述替代采购需求
质疑事项二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交互式触控一体机提出的参数,涵盖屏幕显示、接口配置、***电脑、摄像效果、教学桌面、系统功能等维度,均系**英寸交互式教学终端的常规功能需求。各项指标均采用“不少于”“不低于”“≥”等下限式表述,供应商提供等于或优于该配置的产品即可响应,并非对特定产品规格的精确限定。
(二)“****.*接口在*******和*******系统下均可正常识别使用,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系对用户使用体验的功能结果描述,其判断标准为“均可正常识别使用”这一使用效果,并非对双系统***通道具体实现方式的限定。供应商采用何种通道分配技术方案,谈判文件未作要求。
(三)市场上多个主流品牌(如希沃、鸿合、京东方、海信、联想、创维等)的**英寸交互式一体机产品线均具备前置多接口、内置摄像头、***可插拔、多学科教学桌面等配置,上述功能组合属于该品类的通用架构。贵司将讯飞官网公开产品资料与谈判文件参数比对得出的“整机架构吻合”,恰恰说明该配置组合系行业主流产品的共性配置,而不能反推谈判文件以该品牌为蓝本。
(四)关于贵司指出的对比度、透光率数值差异:对比度≥****:*、透光率≥**%系采购人根据教学显示质量需要设定的指标下限,其数值与贵司所列某一品牌产品资料存在差异,恰恰说明本项目参数并非照搬该品牌规格、而是采购人独立设定的合理要求;上述指标系主流中高端**英寸一体机的通行水平,希沃、鸿合、京东方、海信等品牌的同类产品均可满足,不存在“选择性摘录、组合结果不对应任何可稳定供应产品”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三:项号*“光能黑板”十四项硬件指标与八项软件指标系某一款液晶书写板产品说明书誊录,其中九项属结构、工艺与电气特性,与“能否书写、能否擦除”的使用功能无关,且其中三项被设为实质性条款
质疑事项三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光能黑板提出的技术参数,均系围绕“教室无尘书写板书”这一教学核心需求所设定,包括书写可视距离、可视角度、光泽度、擦除性能、板面粗糙度、工作电流、边角安全等,均属于衡量书写板教学适用性与安全性的常规技术指标,任何具备相应书写与擦除技术的产品均可响应。
(二)关于“径向半径不小于***、法向半径不小于*.***”:该参数系对黑板边角结构安全性的客观度量,属于产品结构设计的通用技术语言,用以防止锐角伤及师生,并非特定厂商的专有命名或专有实现方式。板面粗糙度**系表面微观形貌计量的通用参数,行业内表面结构评定依据《产品几何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 *****)执行,不因某品牌产品亦标注该参数即反推参数指向该品牌。
(三)关于贵司所称“结构、工艺与电气特性指标与使用功能无关”的意见,采购人不能认同。圆角半径(径向半径不小于***、法向半径不小于*.***)系为防止黑板锐角伤及师生的安全防护指标;单块尺寸及公差系为保证光能黑板与触控一体机两侧配合安装、覆盖书写区域的适配要求;光泽度、板面粗糙度**系保证书写顺滑、减少视觉疲劳的舒适性指标;最大工作电流、电压调整机制系保证设备电气安全与擦除性能可靠性的指标。上述指标均直接服务于“教室无尘书写板书”这一教学核心需求,与设备的安全性、舒适性、可靠性及教学使用效果直接相关,并非与功能无关的“实现方式”指标。将其中涉及安全与核心性能的条款设为实质性要求,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四)市场上唯酷、满天星、***等品牌的同类光能书写板产品,均具备上述书写、擦除、边角安全等结构与性能设计,可满足相关条款要求;各品牌产品在模具尺寸、圆角半径、侧封板结构等具体取值上虽有差异,但均能达到不伤及师生、书写顺滑、配合安装的功能效果。贵司以某一品牌产品说明书与参数存在相似即推断参数系“誊录”,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四:项号*光能黑板中六项最具产品识别性的条款原样沿用团体标准*/**** ***—****《液晶互联书写板技术规范》的对应条款,该标准由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牵头起草,将某一供应商起草的团体标准条款原样转化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以该供应商产品的规格体系作为评审尺度
质疑事项四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 ********《液晶互联书写板技术规范》及*/**** ********等团体标准系公开发布的标准,任何企业的产品均可依据该标准设计、生产与检测。谈判文件功能要求与团体标准内容存在重合,恰说明该等功能要求与行业标准方向一致、属于行业共识性要求;不能因某一厂商参与了标准起草或提出了标准,即反推采购人参照该厂商商品参数编制需求——如同参数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推导出指向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市场上唯酷、满天星、***等品牌的同类光能书写板产品均可满足相关条款要求,足以说明该等功能要求并非某一供应商产品的专属规格体系。
(二)采购需求以功能效果与通用技术指标设定参数,系避免锁定技术路线的规范做法,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关于采购需求应当客观量化、含义准确的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五:项号*▲**“电压调整机制、手势按压特定位置调节局部擦除灵敏度”、项号*▲*“****.*双系统均可识别、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项号*▲*“语音识别准确率≥**%”三项实质性条款的技术实现方式分别落入六项已公开专利的技术方案,谈判文件未说明该等条款的必要性,又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全部转移给供应商
质疑事项五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黑板内设有电压调整机制”系双稳态液晶书写板这一产品品类的基本工作原理描述——双稳态液晶书写板通过电压改变液晶分子状态实现书写与擦除,任何采用该原理的产品(无论何种品牌)其内部均设有电压调整机制,该表述属于品类级原理描述,并非特定专利的技术环节。
(二)“通过手势按压板面特定位置调节局部擦除灵敏度”系对用户交互效果的功能描述,其判断标准是“可通过按压位置调节局部擦除”这一使用效果,并非要求产品采用专利所述的“检测单元、切换开关、高压切换开关、升压电路”等具体电路结构。谈判文件未出现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任何结构性技术特征。
(三)值得指出的是,贵司所引专利的权利人即包括山东蓝贝思特教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主体,同一技术方向存在多家权利人的多项专利,恰恰说明该功能可通过多种技术方案实现,功能需求与专利实施方式系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谈判文件要求的是功能效果,供应商可通过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路线实现。
(四)该条款的佐证方式为“检测报告扫描件,或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佐证”,供应商以说明书、照片佐证即可完成响应,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响应的情形。
(五)关于第三章“说明”第**条“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条系对供应商所供产品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供应商本就对其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合规性负有法定责任,采购文件予以明示并无不当;该条并非将采购人的任何责任“转移”给供应商,而是要求供应商保证其所供产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属于供货合同的应有之义,不构成权利义务失衡。
(六)关于项号*▲*“****.*接口在*******和*******系统下均可正常识别使用,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该条判断标准是“均可正常识别使用”这一使用效果,“无需额外切换或分区”系对用户无需手动执行切换、分区等操作的体验描述,是否定式功能结果表述,并非正面要求采用某一特定的***通道自动切换电路结构。贵司所引多系统切换相关专利(如视源、鸿合等主体)恰说明“双系统***通道切换”在本领域已有多个市场主体布局、属通用技术问题,非任何一家独有;希沃、鸿合、京东方、海信等品牌的一体机产品均支持双系统下***免切换使用,供应商可采用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路径实现该功能效果。
(七)关于项号*▲*“语音识别准确率≥**%”:该条系“不低于”式下限功能指标,国内多家语音技术企业在常规教学场景下的语音识别准确率均已达到或超过**%,并非某一品牌或某一专利技术路线的独有结果;财纳云、豆子科技、科大讯飞等品牌的智能笔产品均可满足该指标。*/**** ********系公开发布的团体标准,任何企业的产品均可依据该标准设计、生产与检测,不能因某一厂商参与了标准起草即反推采购需求指向该厂商;贵司所引************系****年*月提出的专利申请,尚处申请公布阶段,其记载的多模态融合方案与谈判文件条款无对应表述。谈判文件未要求采用“语音+唇形+场景”多模态融合等特定技术路线,供应商可采用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路径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六:十二项▲条款中九项分别要求提交“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该九项所涉指标,或不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统一检测方法,检测机构客观上无法出具有效报告,或虽可出具但检测结果不能作为“符合采购需求”的判定依据
质疑事项六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经逐条核对,谈判文件中共*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其中*处要求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公章(一体机▲*前置接口、▲*后置接口,光能黑板▲*板面粗糙度,智能笔▲*扩音延迟、▲*语音识别),*处允许以产品说明书对应页码及产品实物照片或功能截图等替代(光能黑板▲*侧封板、▲**电压调整机制,光能黑板软件第*、*项)。谈判文件对佐证方式已作明确列示,供应商按各条款要求提供即可。
(二)关于检测可行性,逐项说明如下:其一,前置、后置接口(一体机▲*、▲*)所涉接口类型与数量系产品的客观物理事实,检测机构可如实记录并出具报告,“****.*双系统免切换”系使用功能结果描述,可通过功能测试客观验证;其二,侧封板可调闭合距离(光能黑板▲*)、电压调整机制(光能黑板▲**)及恢复出厂设置、在线更新(软件第*、*项)四条,谈判文件已明确允许以产品说明书对应页码、产品实物照片或功能截图替代佐证,供应商无需检测报告也可响应;其三,板面粗糙度**≤*.***(光能黑板▲*)系表面微观形貌计量参数,行业通行的表面结构评定依据《产品几何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 *****)执行,存在成熟的通用检测方法;其四,扩音延迟(智能笔▲*)系电声性能检测的常规项目,语音识别准确率(智能笔▲*)系智能语音产品性能测评的常规项目,行业检测实践中均已常态化开展,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可出具检测报告。故不存在贵司所称“客观上无法出具有效报告”的情形。
(三)关于“检测结果不能作为符合性判定依据”的意见:谈判文件对需出具检测报告的条款均载明了明确的量化指标(如**≤*.***、扩音延迟不大于****、语音识别准确率不低于**%),检测机构据此确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够客观反映产品指标的实际水平,谈判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所载结论对照条款要求即可作出符合性判断,不存在“证明方式与待证事实不匹配、无法判定”的情形。
(四)关于检测机构资质:谈判文件要求的是“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标注***标志。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对未纳入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测项目,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出具检测报告;且接口功能、表面粗糙度、电声性能、语音识别性能等检测在行业检测实践中已常态化开展,主流品牌产品的相应检测报告广泛存在,供应商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检测报告不存在客观障碍。
法律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第三条: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七:九项检测报告要求所称“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未载明资质类别、资质范围、所依据的标准与检测项目;依“一单一库”公告,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条件,本项目的要求与该公告不符且客观上无法履行
质疑事项七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系指依法设立、独立于供需双方、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其内涵宽于“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谈判文件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标注***标志,亦未将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检测机构的必备条件,不存在贵司所称“资质要求不明导致无法委托”的情形。
(二)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第三条,对未纳入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对****年*月*日前已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在证书有效期内相关资质能力仍然有效。据此,本项目各项检测指标均存在合法可行的检测路径,不存在“不在任何机构资质范围内即无法检测”的闭环。
(三)关于公告第二条:该条规定的是采购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是“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要求检测报告必须标注***标志、亦未将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检测机构或检测报告的必备条件,恰恰符合该条规定,不存在“将不能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设为取得资质认定的门槛”的情形。关于检测项目:需出具检测报告的条款均已载明明确的量化指标(如板面粗糙度**≤*.***、扩音延迟不大于****、语音识别准确率不低于**%等),检测项目即对应上述量化指标,检测机构据此即可确定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不存在“未载明检测项目、无法委托”的情形。
法律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第二条: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年第**号第三条: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质疑事项八:《谈判文件》在部分指标上写明了所依据的国家标准与测试条件,在另一部分指标上则不写标准、不写方法、不写条件;两组指标并存于同一章节、同一批起草人,说明起草人具备将指标表述至可验证的能力,其在留白指标上的留白并非不能,而是不为
质疑事项八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各项指标本身即采用行业通用的技术表述,虽未逐一载明检测标准号与测试条件,但不影响其可验证性:屏体亮度、色彩覆盖率、对比度、表面硬度、摄像头视角、触摸响应时间、光泽度、表面粗糙度、扩音延迟、语音识别准确率等指标,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检测方法中均有对应依据(如表面粗糙度依据《产品几何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 *****,亮度、对比度、光泽度等依据相应的显示与表面性能检测标准),供应商与检测机构可自行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检测项目与方法开展检测,采购人无需、亦无义务在采购文件中逐一列明每条指标的标准号与测试条件。谈判文件未限定特定检测标准,反而为供应商保留了选择空间。
(二)贵司所述各指标均无可执行测试条件的判断与事实不符:光泽度、粗糙度、电流等均有通用检测方法;音视频性能与语音识别指标在行业检测实践中已有成熟测量方法。
(三)评审时,谈判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所载明的检测条件与结论,结合自身专业能力判断响应符合性,不存在“只能凭主观印象取舍”的情形。
(四)关于贵司提及的“表面硬度≥**或莫氏*级”:采购人已对该表述进行修改,删除“或莫氏*级”,明确一体机屏幕表面硬度为“≥**”,消除两套量纲并列导致的含义不清问题。其余指标虽未逐一载明标准号,但均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检测方法对应,不存在无法验证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九:项号*“二、软件要求”第*条要求光能黑板与触控一体机“无缝连接”、书写内容同步显示,项号*▲*要求智能笔控制一体机的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项号*第八部分第*条要求一体机显示智能笔的连接状态,上述条款使三个独立标的在软件与协议层面必须同属一套已完成适配的体系,而谈判文件未规定任何开放接口标准、通信协议或者适配责任
质疑事项九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左、右光能黑板可与触控一体机进行互动,书写内容可同步显示在触控一体机上”,系对使用功能效果的要求,即教师板书内容能够实时同步呈现,未限定任何特定的接口标准、数据格式或通信协议。
(二)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是开放的:主流光能黑板产品均配套书写内容传输软件,可安装运行于一体机的教学系统中,通过通用接口完成数据传输;谈判文件“二、软件要求”本身即指向黑板配套软件在一体机上的部署使用。供应商可选择任何品牌组合,只要实现“书写内容同步显示”的功能效果即为响应,不存在必须使用同一体系产品的情形。
(三)采购人采购一体机与光能黑板系为构建完整的教学书写系统,两者功能联动系教学场景的实际需要。谈判文件未限定两者由同一厂商供货,适配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并接受按功能效果的验收,不影响供应商的响应自由。
(四)关于“不允许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系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主体义务转包给第三方;供应商作为系统集成商,通过采购多个品牌产品进行集成供货,属于其正常的货物采购与集成行为,并非分包。供应商无需同时取得各品类生产厂家的代理权即可参与响应,不存在因“不允许分包”而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响应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第三章《采购需求》“说明”第*条称“采购需求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其他产品替代”,第*条又称“采购需求所列设备及技术参数为最低要求”,与实质性条款、负偏离无效规则同时适用于同一份采购需求,结论互相排斥
质疑事项十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关于贵司所称“第*条(参考)、第*条(最低要求)、第**项(负偏离无效)互相排斥”的意见:第*条“采购需求仅起参考作用、可选用其他产品替代”以“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为前提,第*条明确“采购需求所列设备及技术参数为最低要求”,第**项对“负偏离”(不满足条款要求)设置无效后果。三者系“允许替代—替代须实质相当或更优—不满足即负偏离、负偏离达法定项数即无效”的递进关系:供应商以等于或优于参数的产品响应,即同时满足三者;只有在不满足条款要求、构成负偏离的情况下,才依第**项处理。三者逻辑清晰、并不互相排斥。
(二)关于“第*条使▲标注失去区分意义”的意见:第*条对“实质性要求”的定义(带▲的条款、不能负偏离的条款、已指明不满足按无效处理的条款)系对实质性要求范围的完整界定。本项目技术参数中,采购人已通过“▲”标注方式对实质性条款予以明确标识,供应商据此即可准确判断响应边界;“不能负偏离的条款”“已指明不满足按无效处理的条款”与“带▲的条款”在本项目中指向同一范围,并未形成开放集合,不存在“▲标注失去区分作用”的情形。
(三)关于“评审现场必然产生分歧”的意见:第四章第**.*条关于“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的规定,系评审组织程序的一般规则。前述各条款之间逻辑清晰、并无冲突,谈判小组依据明确的参数要求与负偏离规则即可作出判断,不存在“任一结论均可在文件中找到依据”的分歧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一:技术条款合计***条,其中▲**条、非▲***条,另“▲商务要求”整块,在“▲项任意*项负偏离即竞标无效”“非▲项*项(含*项)及以上负偏离即竞标无效”“商务条款*项以上(含*项)负偏离即竞标无效”三项规则叠加之下,供应商至少须满足***条,占比**.**%,容错仅*条
质疑事项十一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经逐条核对,本项目技术参数中带▲标注的实质性条款共计**项(交互式触控一体机*项、光能黑板*项、智能笔*项),另有“▲商务要求”整块标注。
(二)竞争性谈判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其核心特征之一即在于通过谈判确保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将带▲标注的技术参数设定为实质性要求,并规定任意*项负偏离即竞标无效,是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保障采购质量的常见做法,符合财政部令第**号关于实质性响应的立法精神。
(三)关于容错率与“参考”定性、“负偏离”定义的关系:其一,谈判文件将**项▲条款设为实质性要求、非▲条款在累计*项及以上负偏离时方判定无效(即允许至多*项负偏离)、商务条款须完全满足,系“核心条款从严、一般条款容错”的合理分层设计,非▲条款的*项容错空间已为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替代余地;其二,第三章“一、说明”第*条“采购需求仅起参考作用、可选用其他产品替代”以“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为前提,即替代产品的性能不得低于参考参数,▲条款作为实质性要求须完全满足,二者在逻辑上相互衔接而非冲突;其三,“负偏离”的定义(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与“非▲项*项及以上负偏离即无效”的规则之间,系“认定标准”与“后果”的关系,任何一项数值差异计为负偏离、累计达*项即无效,属明确、量化的评审规则,不存在定义与规则之间缺少衔接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十二:《谈判文件》规定“报价须按照清单报价,且每个单项报价均不能超过该项最高单价”,又规定“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但《谈判文件》自始至终未公布任何分项采购预算、分项最高限价或者最高单价
质疑事项十二答复:该质疑事项成立。
(一)贵司关于谈判文件“报价须按照清单报价,且每个单项报价均不能超过该项最高单价”未公布各品目最高单价或分项预算、导致供应商无法确定报价上限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
(二)经查,谈判文件仅公布项目预算总金额*******.**元及最高限价,未公布各品目的最高单价或分项预算,该表述确存在评判标准未公开的情形,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事项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三:第三章《采购需求》“说明”第*条(*)规定,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但《谈判文件》未列明本项目七个品种中哪些属于“★”品目,亦未列明哪些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与同类证书“(如有请提供)”的表述并存
质疑事项十三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谈判文件对该政策已作明确区分:谈判文件明确“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即:强制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必须提供证书、否则无效;优先采购品目提供证书的予以优先认定。两者界限清晰。
(二)关于本项目七个品种中哪些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的强制采购品目、哪些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均系国家有关部门公开发布的动态清单,供应商可自行查询比对所投产品是否属于清单范围,采购文件无需、亦无法在发布时逐一重复列明;采购文件已载明“属于清单内标注★的必须提供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属于非标注★的应优先采购”的处理规则,供应商据此即可判断并准备相应材料,不存在标准不明、无法操作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事项十四:“*小时响应、*小时到场”等售后时限被列入“▲商务要求”,任何*项负偏离即竞标无效;“验收要求”第*项第(*)目将“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与“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出具的供货证明”作为不予验收的前提;合同文本第十一条第*项却将到场时限留空。上述条款将服务能力等同于地理距离,并将厂家意志引入响应与验收环节
质疑事项十四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一)贵司关于“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仅能由制造商出具、是否出具取决于制造商意愿、效果相当于将厂家授权引入验收环节的意见,采购人经核实予以采纳。采购人将删除验收要求中“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要求,供应商仅需提供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出具的供货证明,后续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部分质疑事项成立。
(二)关于“*小时响应、*小时到场”售后时限:该条款系对成交供应商售后服务标准的承诺要求,谈判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服务网点证明或以网点所在地作为评价标准。任何供应商均可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包括远程诊断、备机寄送、区域协作等方式)作出承诺,承诺后即构成其对履约能力的明示保证,由其自行承担履约风险,不存在对非本地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偏远地区经采购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小时”亦体现了对项目点位分布特点的合理安排。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合同文本到场时限留空:合同文本第十一条第*项中到场时限留空,系合同通用范本在发布时未填写的待填项,采购人将在合同签订环节依据商务要求“*小时到场”的约定依法填写,不影响供应商权利义务的确定。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售后服务标准与响应文件承诺的关系:谈判文件“售后服务按厂家承诺执行;成交供应商承诺优于厂家标准的,按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执行”系递进式安排,供应商承诺优于厂家标准的从其承诺,两者不存在冲突或歧义。该部分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十五:自****年**月**日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至****年**月**日**时**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仅*个日历日,质疑人于****年**月**日获取《谈判文件》,距响应截止仅*日,期间供应商须完成选型、报价、九份检测报告的取得,客观上不能完成
质疑事项十五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个工作日,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留有合理富余。
(二)主流品牌产品的此类检测(接口、电气性能、音视频指标等)在行业内已常态化开展,多数供应商可提供产品现成的检测报告或既有佐证材料;对于允许以产品说明书、实物照片、功能截图佐证的条款,供应商亦可提供上述材料完成响应。供应商可依托既有检测资料及**号公告“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原则及时取得检测报告,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在响应期内完成的情形。
(三)贵司所引“仅*个工作日无法送检”的主张,未考虑供应商可依托产品既有检测资料、或依**号公告“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原则由具备能力的检测机构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等现实路径,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质疑事项十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项将财库〔****〕*号所定三项异常低价触发比例均设为**%,即统一采用该通知允许的上限,而对“审查后如何认定”未载明可操作的标准,判断完全依赖评审人员的专业经验
质疑事项十六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项目为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涉及***个教室点位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培训,技术复杂、履约风险较高,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触发比例提高至**%,系在财库〔****〕*号明确授权范围内的合法裁量,并非“无依据”。
(二)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响应文件无效,评审委员会仅是对异常低价进行审查并要求供应商作出说明,其目的在于防范恶性低价竞争、保障采购质量,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三)关于“审查后如何认定”的标准:谈判文件已明确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上述参考因素即系可操作的认定依据;评审委员会据此结合供应商书面说明作出合理性判断,系政府采购评审的通行做法,符合财库〔****〕*号的规定,不存在“标准缺失、无法操作”的情形。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质疑事项十七:本项目要求一体机、光能黑板、智能笔三者实现联动,但对开放性、兼容性、通信协议、接口标准无任何要求;经对《谈判文件》全文检索,“开放”“通信协议”“***”“***”均出现*次,与财库〔****〕*号关于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的要求不符
质疑事项十七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关于三者联动的要求:谈判文件要求光能黑板、智能笔与一体机实现功能联动,系教学场景下“书写内容同步显示、智能笔语音控制、连接状态显示”的合理功能需求,未限定特定品牌的接口、协议或技术路线。
(二)关于开放性、兼容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已包含***标准接口(符合*****规范)、******通用接口、***接口、双系统支持等开放性配置要求,设备支持标准接口互联互通,未通过专有接口或专有生态限制后续采购;供应商可通过通用接口、配套软件等方式实现设备联动,后续增补或更换设备亦可通过标准接口实现互联互通。财库〔****〕*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开放性、兼容性标准”的要求,系针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已通过设置通用接口、开放协议等方式落实了互联互通要求。
(三)采购人采购一体机、光能黑板与智能笔系为构建完整的教学书写与交互系统,三者功能联动系教学场景的实际需要;谈判文件未限定三者由同一厂商供货,适配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并接受按功能效果的验收,不影响供应商的响应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八:《谈判文件》未附任何采购需求调查记录,未载明所比对的市场主体、品牌与型号,亦未说明全部技术参数的编制依据;而第三章“说明”第**条又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全部转移给供应商,采购人一方面以特定技术方案设定参数,另一方面不承担说明义务
质疑事项十八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本项目由防城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需求编制阶段已依法履行了需求调查、技术论证及合规审查程序,采购需求的形成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谈判文件技术参数与某一品牌公开参数存在部分相似,系因该类产品在功能配置与技术路线上存在行业共性所致,不能据此反推需求系照搬特定品牌。采购人在编制需求时参考了多家主流品牌的产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实际进行了调整与优化,需求形成过程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
质疑事项十九:本项目预算*******.**元,属超过***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谈判文件未落实超过***万元货物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要求
质疑事项十九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一)公告资格要求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系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标准表述,意指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并非未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谈判文件已明确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方式: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响应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对其报价给予**%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参加评审。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已依法落实。
(三)是否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属于采购人依据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进行判断后作出的采购组织安排。采购人已结合本项目设备技术集成度高、需保障国门学校教学连续性等特点进行论证并存档备查,未设置专门预留份额不违反财库〔****〕**号文的规定。
(四)关于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统一划为“工业”:本项目以交互式触控一体机、光能黑板、智能笔等硬件设备供货为主,属制造业范畴,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划为“工业”行业并无不当;相关软件与信息服务系设备配套功能,不改变本项目以货物制造、供货为主的行业属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八条:超过***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项质疑事项中,质疑事项一(样品提供、方案讲解演示选项并存)、质疑事项十二(报价须按照清单报价、每个单项报价不能超过该项最高单价)经采购人核实成立,质疑事项十四(售后时限及验收承诺函)部分成立,采购人将通过修改采购文件等方式予以更正或完善;其余质疑事项,或系对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与品牌公开资料的相似性及品类共性作过度解读,或系将“≥”式下限指标、“可选支持”类选配功能误读为精确匹配与强制要求,或系对“一单一库”管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履约保证金及验收安排等规定与惯例的理解存在偏差,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单位不予支持。
三、告知事项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采购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
和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