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7号)
2026-10-13
广西/钦州 质疑投诉
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7号)
广西/钦州-2026-10-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灵山县人民医院联影***排**机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影联医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南阳湾路****幢****室、*幢****室

被投诉人*:灵山县人民医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灵城街道钟秀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号广西国控大厦裙楼三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采购项目的中标评审不合理,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后,向本局提起投诉。经材料审核,本局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发出《灵山县财政局关于限期补齐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政府采购投诉书补齐材料。经补齐材料,本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按规定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
投诉事项*:投标截止时点,南宁冠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维保服务法定强制从业资质,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未列明该证书作为资格条款”为由,免除供应商行政法规强制准入义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逻辑错误,错误认为“中标后出具取证承诺书+环评批复即可等同于投标阶段具备法定资质”,错误割裂广西本地同类生效案例的裁判规则。
投诉事项*:磋商评审存在审查疏漏,未审查中标供应商自身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致使投标截止时点不具备行政法规强制从业条件的供应商通过评审、取得中标结果,该错误足以影响成交结果;请求核查投标文件许可证材料是否存在隐瞒许可范围缺失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撤销成交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灵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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