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须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章第*条“合格的供应商”的要求。 (二)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参加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须提供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授权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协商。 (三)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供应商须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进行自我认定和声明,本项目要求承接服务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承接本服务项目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本服务项目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五章的相关格式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四)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评审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在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小组查询结果为准。其他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