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须符合谈判文件第二章第*条“合格的供应商”的要求,并提供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参加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须提供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谈判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供应商需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取得具有该证书主体的经营授权书,并提供有效证书或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谈判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信用信息使用规则:①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在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谈判小组查询结果为准。 (五)在资格审查时,谈判小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进行查询。对核查中发现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其他详见谈判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