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8-19 00:00:00
新站高新区********号地块***系统软硬件及品牌馆采购答疑公告
信息时间:**********
信息来源: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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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新站高新区********号地块***系统软硬件及品牌馆采购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新站高新区********号地块***系统软硬件及品牌馆采购答疑*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条评分细则“投标人业绩”规定(第*****页):“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品牌房企(中指研究院公布的****年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行榜前**强)数字看房系统业绩(合同内容包含**互动展示系统、**电子沙盘、数字沙盘、***系统、***城市信息模型中任意一项即可)。每提供*个得*分,最高得**分。”
招标文件第四章“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进一步明确(第*****页),“品牌房企”限定为“中指研究院公布的****年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行榜前**强”,并列明了具体**家房企名单,包括保利发展、万科企业、中国海外发展、华润置地、碧桂园控股、招商蛇口、绿城中国、龙湖集团等。同时规定:如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为上述品牌房企的参股公司,还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逐级追溯股东信息,直至确认其母公司为上述品牌房企之一,方可认可为有效业绩。
违法事实分析:(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三)项明确禁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招标文件将加分业绩限定为“中指研究院公布的****年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行榜前**强”房企的合作业绩,属于典型的“特定行业的业绩”。该加分条件与项目本身的实际需要并无必然关联——本项目采购的是***系统软硬件及品牌馆,技术能力和产品质量才是履约的核心要素,而非投标人是否曾与某几家头部房企合作。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禁止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将业绩限定在特定**家品牌房企范围内,实质上是在全国数千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划出了一个极小的特定圈子,将大量与这些头部房企没有合作机会的供应商排除在加分之外,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三)指向性极强,实质上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能与中指研究院****年前**强品牌房企建立合作关系并取得**万元以上数字看房系统业绩的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数量极为有限。该评分项分值高达**分(占总分的**%),足以左右评审结果。这种设置方式指向性极强,实质上是为少数已与头部房企建立合作关系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加分通道。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如下处理:认定该“投标人业绩”评分项违法,确认其属于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责令招标人删除或修改该项评分标准,修改方案应当取消对“品牌房企(中指研究院前**强)”的特定限制,改为不限定特定客户群体的同类项目业绩要求。
回复:本询比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估*评分细则中“投标人业绩”修改如下:
| 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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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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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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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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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万元的房地产类数字看房系统业绩(合同内容包含**互动展示系统、**电子沙盘、数字沙盘、***系统、***城市信息模型中任意一项即可)。每提供*个得*分,最高得**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初审及详细评审业绩要求;
*.初审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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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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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询比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估*评分细则中“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部分删除。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琥珀五环城
联系人:李经理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 号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