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9-20 00:00:00
合肥百大集团*********年审计协作供应商项目答疑公告
信息时间:**********
信息来源: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阅读次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百大集团*********年审计协作供应商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百大集团*********年审计协作供应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内容澄清
*.本项目“第三章 招标人要求—三、人员要求—(一)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在项目开展期间现场办公,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两家以上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孙公司)审计经验(注:同一家连续审计两年视同两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扫描件。”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名,在项目开展期间现场办公,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扫描件。”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二、评审方法”中的“*.*.*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专业技术力量”“*.上述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第 * 项人员中,还具有下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每提供 * 个得 * 分,最高得 * 分。
①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
②资产评估师;
③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我方认为,将
*.上述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第 * 项人员中,还具有下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每提供 * 个得 * 分,最高得 * 分。
①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
②资产评估师;
③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作为审计服务项目的硬性要求,与审计服务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无直接关联,属于不合理的评审条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请求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
*.上述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第 * 项人员中,还具有下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每提供 * 个得 * 分,最高得 * 分。
①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
②资产评估师;
③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恳请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对招标文件中
“*.上述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第 * 项人员中,还具有下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每提供 * 个得 * 分,最高得 * 分。
①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
②资产评估师;
③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评审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依法对不合理的设置进行调整,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答:百大集团业务板块涵盖百货零售业、超市、农批配送等多种业态。审计过程中涉及信息系统核查、资产投资评估、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时,需持有对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保障审计质量。此外,本次招标仅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而非投标资格条件,旨在供应商围绕本集团配置专业力量,提高审计质量。该加分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直接相关,且分值仅占*分,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符合招标评审因素设置的相关要求,因此,综合项目实际需求判断,本次招标公告中的该条款不予修改。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关于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 年 * 月 * 日以来,具有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业绩的,且在该项目中担任主审(或项目负责人)的,每提供 *个业绩得 * 分,最高得 * 分(针对同一家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不同类型的报告不重复计算)。
要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项目内容、主审(项目负责人)等评审内容的,须另附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加以明确说明,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问:如果合同中未明确体现“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字眼,但是项目负责人作为授权代表在合同落款处已签字+对应审计报告第一签字人,是否还需开具业主证明来证明其项目负责人的身份?
答:不再需要开具业主证明。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关于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 年 * 月 * 日以来,具有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业绩的,且在该项目中担任主审(或项目负责人)的,每提供 *个业绩得 * 分,最高得 * 分(针对同一家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不同类型的报告不重复计算)。
问:同一家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不同类型的报告不重复计算,那如果同一家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同类型报告,如均为经责审计报告(合同分别签订,报告分别出具),是否可以重复计算?如果不能重复计算,那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要求:三、人员要求(一)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在项目开展期间现场办公,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两家以上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孙公司)审计经验(注:同一家连续审计两年视同两家)中,“同一家连续审计两年视同两家”是否也侧面印证了同一家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同类型报告,可以算作多份业绩?否则,此处与评分细则逻辑上存在矛盾。
答:针对同一家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同类型报告及不同类型报告均不可重复计算,即同一家被审计单位项下,无论报告类型、合同签订次数或报告出具次数,均仅计一份业绩。
本答疑文件第一部分已删除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要求中“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两家以上上市公司(含子公司、孙公司)审计经验(注:同一家连续审计两年视同两家)”的描述。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四牌楼联合大厦**层
联系人:汤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杨成志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