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6-10-26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常山县柚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年度常山县青石镇行政区域内枯死松树清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常山县柚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江家村江三**号
五、基本情况
在本项目投标中,常山县柚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常山县坤政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常山县坤政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统一负责编制,该行为违反投标人应独立编制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情形,视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七项“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之情形,综合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政府采购恶意串通。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项第*档、第**项第*档的规定,柚石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导致中标(成交)且合同已履行,相应适用的裁量基准为“*.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对供应商并处在*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七、处罚结果
罚款**,***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联系人:李科长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