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26-10-26 00:00:00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供应商享受价格扣除、预留份额等扶持政策的唯一依据,其审查工作直接关系政策落地成效与采购公平公正。那么,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要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哪些方面?
聚焦合规有效性,把握四项基本原则
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应聚焦其有效性,而非开展真伪核验。审查的核心是确保供应商的声明函符合法定格式和逻辑要求,从而判断其是否具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高级工程师周列指出,项目不同,《中小企业声明函》审查主体与审查环节也不同。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条件,在招标采购项目中,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环节完成核验;而在非招标采购项目中,通常由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评审因素,由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开展审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提出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的四项基本原则:不越权、不疏漏、核数据、可澄清。这四项基本原则为评审划定了行为准则。“不越权”要求评审专家严格依据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函件内容开展评审,杜绝主观臆断、额外增设评审依据;“不疏漏”侧重细节审查,针对货物类等标的物数量繁多的项目,逐项核对采购标的,严防漏项、错项问题。“核数据”是划型认定的关键,评审专家需依托数据来判定企业划型结果,必要时对照相关文件逐项核验。“可澄清”是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笔误、内容前后不一致等非实质性错误,评审专家可依法组织澄清。
在具体审查内容上,评审专家要严把格式关。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以下简称财库〔****〕**号文)附件要求,使用标准制式《中小企业声明函》,严禁擅自删减、修改文件固有措辞,仅可填写指定括号内的内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梁燕介绍,除审查是否采用规定格式、有无擅自修改外,评审专家还要重点审查项目名称、标的名称、所属行业等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一致;企业公章、电子章是否合规有效。
明确政策享受主体,细化联合体、分包审查要点
评审专家要厘清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享受主体。
货物类项目的政策享受主体是产品制造商,而非投标(响应)供应商;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政策享受主体是实际承接方。以联合体、分包形式落实政策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应当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分包供应商的信息。此外,周列强调,依据财库〔****〕**号文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证明材料。
“联合体、分包等情形,审查时更要注意。联合体所有成员均为中小企业,则该联合体整体视为中小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联合体中包含大型企业,若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以上,该联合体同样可以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周列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曹卫京提醒,评审专家在分包项目评审中,需重点核查分包相关填报内容。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分包的项目,应审查供应商是否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注明分包意向单位的企业性质。分包单位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对应层级要求,未按要求填报或分包主体不合规的,其投标(响应)无效。若项目明确禁止分包,或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除采购文件另行规定外,无需审查分包信息。
此外,评审专家还要审查允许分包的项目是否附带合法有效的分包意向协议、分包单位是否具备对应资质,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协议内容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