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人民医院检验科流水线相关配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甘财采处(2026)92号)
2026-10-26
甘肃/兰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人民医院检验科流水线相关配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甘财采处(2026)92号)
甘肃/兰州-2026-10-2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人民医院检验科流水线相关配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甘财采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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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人民医院检验科流水线相关配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第三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人民医院检验科流水线相关配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第三包:**万元)

投诉人:甘肃兴蓝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渭河街****号****室

被投诉人*:甘肃省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号****层

第三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嘉盛博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号第**层***室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兴蓝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人民医院检验科流水线相关配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投诉人所提交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作出实质答复,违反法定答复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同意于****年*月**日书面通知投诉人延期答复,直至****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所载“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 ***)”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不一致。
经核查,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及相关制造商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投标文件所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浙械注准***********)载明:产品名称为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 ***),注册人名称为沃芬医疗器械(嘉兴)有限公司,注册人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中路****号的平谦产业园**地块,受托生产企业为嘉兴凯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浙江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兴业路****号*幢(委托生产)。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响应生产厂为注册人,生产地址为受托企业地址。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对中标公司进行异常低价审查,中标公司提供的低价佐证材料存在虚假响应情况。

经核查,根据第三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录音录像、第三包中标供应商的答复材料、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报价合理性说明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评审阶段对上述材料予以审查,未要求中标供应商重复提交佐证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针对前述内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前述情形不影响第三包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第三包采购活动。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质疑答复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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