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2026-10-21 00:00:00
福建海峡西岸泉州湾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南安段)项目九十九溪流域—祥堂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南建标[****]***号
各投标人:
现就福建海峡西岸泉州湾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南安段)项目九十九溪流域-祥堂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施工招标有关事项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纪要
问题*:专业对应及具体证书组合
招标公告第*.*项允许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同时要求建造师专业与职称专业按指定分组对应,该对应关系还用于高级职称加分。工程技术人员存在跨专业取得建造师资格和职称的情况,各地职称专业名称也可能不同,固定配对可能缩小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范围。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所列职称专业认定,项目负责人为何还需与建造师专业绑定?
同一人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及水工环、岩土工程职称,或者具有矿业工程专业建造师资格及土木工程职称,其他条件符合要求时,能否认可?其中,拟派人员持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载明“建设工程”系列、“岩土工程”从事专业及“高级工程师”资格,该组合如何认定?资格审查和高级职称加分是否适用相同的专业对应要求?
建议取消建造师专业与职称专业一一对应的限制,将项目负责人职称条件放宽为工程技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同步取消高级职称评分中的专业配对要求;如保留对应限制,其具体岗位需要及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复:详见本通知“二、补充通知”第*条。
问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业绩
招标文件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纳入类似工程业绩范围,并用于资格审查及业绩加分。单纯地质灾害治理侧重危岩清理、支挡加固等灾害隐患处置,而本项目还涉及客土、土壤改良、植被恢复及后续管护,两类工程的施工内容和履约要求不完全相同,不能仅凭中标金额和竣工验收情况判断其可比性。
中标金额达到***万元,符合规定的承接时间及竣工验收等条件,但仅实施危岩清理、支挡加固、滑坡、泥石流等治理,不含相关生态修复内容的项目,能否用于资格审查,以及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加分?如认可,其与本项目相对应的施工内容及认定依据是什么?
建议取消单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业绩,或者将其限定为矿山生态修复类,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认可范围、证明材料和认定要求。
答复:详见本通知“二、补充通知”第*条。
问题*:同一业绩分别计分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业绩,同一项目因此可以用于两个评分项。企业业绩主要评价企业的综合施工、履约和项目管理能力,项目负责人业绩主要评价个人同类工程管理经验,两项的评价对象不同。同一项目分别计分,可能放大该项目的分值权重,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和个人各自的业绩积累。
建议修改评分条款,规定同一业绩不得在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两项中分别计分;同一项目仅选择其中一项计分,或者要求两项提供不同项目业绩。
答复: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第(*)、第(*)款执行。
问题*:省级优质工程及工程款支付
(*)招标文件在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之外,还规定“工程质量目标应达到省级优质工程”。相关省优评奖属于房建、市政行业评价,对本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能否适用该评价体系存在疑问。本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申报、评价条件?建议取消必须达到省级优质工程的要求。
答复:详见本通知“二、补充通知”第*条。
(*)原付款条款规定,采用现金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累计支付至**%,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后支付至**%;采用等额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方式的,相应比例为**%和***%。两种方式均将部分工程款支付与获得省优挂钩,如果该评奖体系不适用于本项目,可能影响已完工程价款的支付。建议取消上述挂钩条件,不再以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作为提高累计付款比例的前提。
答复:详见本通知“二、补充通知”第*条。
问题*: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类似工程业绩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可查询的中标结果公告有效网址。其中,竣工验收证明书列举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又保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的表述。
投标人应提供哪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答复:详见本通知“二、补充通知”第*条。
二、补充通知
*.类似工程业绩范围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项、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三项“‘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注释第*项中,类似工程业绩类型统一修正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或山水林田湖草(矿山修复类)治理工程”,删除原业绩类型中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上述调整同时适用于投标人资格业绩、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加分业绩,以及***业绩中相应施工部分的金额认定。业绩金额、时间、证明材料等其他要求,除本通知另有修改外,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资质要求不变。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要求
(一)第一章“招标公告”第*.*项第②项修正为:“②具备有效的资源与环境类或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取消注册建造师专业与职称专业一一对应的要求。该项其他资格条件不变。
(二)第一章“招标公告”第*.*项中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及等级要求修正为:“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资源与环境类或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该项其他要求不变。
(三)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的第(*)、第(*)项分别修正为: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资源与环境类或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本项满分*分。”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资源与环境类或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本项满分*分。”
(四)上述职称专业范围说明统一修正为:
本项目所称“资源与环境类”和“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专业范围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执行,具体如下:
“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职称证书的查询核验要求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执行。
原“职称专业范围及对应关系按第一章‘招标公告’第*.*项、第*.*项执行”的表述相应调整为:“职称专业范围按本通知‘二、补充通知’第*条执行。”其他评分项目及分值不变。
*.工程质量及工程奖项要求
(一)删除第一章“招标公告”第*.*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三、质量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第*.*.*项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中“工程质量目标应达到省级优质工程”的表述。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达到合格标准的要求不变。
(二)删除专用合同条款第*.*.*项“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中下列内容: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为本项目必须实现的质量目标。承包人应按照省级优质工程评审要求组织施工,制定并落实创优方案,做好工程资料归集、质量整改、申报材料编制及申报配合等工作。”
(三)删除专用合同条款第**.*.*项中下列内容:
“未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且非因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或者省级优质工程评奖政策变化所致的,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发包人依据代建合同向委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支出)的,承包人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结算款、管护费、履约担保或者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另行支付。”
其他工程质量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变。与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挂钩的付款条件按本通知“二、补充通知”第*条调整。
*.类似工程业绩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项第*款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三项“‘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汇总表”注释第*项中,竣工验收证明书的认定表述统一修正为:
“竣工验收证明书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如有)共同签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
删除原“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的表述。其他业绩证明材料及查询要求不变。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阶段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要求,统一补充如下: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投标人的上级部门统筹缴纳的,投标人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则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予以认可。招标文件中要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投标人本单位或者派出单位的,适用本项规定。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岗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及注册单位等其他要求不变。”
*.工程价款及管护费支付
(一)专用合同条款第**.*.*项中,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后”起,至原等额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方式“累计支付至施工工程价款结算额的***%”止的付款约定,修正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后,施工工程价款累计支付至经审核合格施工工程价款的**%。竣工结算金额按合同约定确认后,采用现金质量保证金方式的,施工工程价款累计支付至施工工程价款结算额的**%,剩余*%质量保证金按本合同第**.*款约定返还;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等额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施工工程价款累计支付至施工工程价款结算额的***%,不再扣留相应的现金质量保证金。实际支付时,应扣除已支付款项及依约应扣款项。”
(二)专用合同条款第**.*项中“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天内”,修正为: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金额按合同约定确认之日起**日内。”
(三)专用合同条款第**.*.*项中三年管护费计价及按年度支付的约定,修正为:
“三年管护费以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中列示的******元为计价基数,按中标下浮率(*?)统一下浮后形成合同管护费。管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共三年,按连续**个季度分期支付。每个季度届满并经发包人组织考核合格后,支付合同管护费的十二分之一;第十二个季度的管护费在该季度考核及管护期满验收均合格后支付,并结清各期支付金额的四舍五入尾差。考核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相应款项,直至承包人整改合格。”
(四)专用合同条款第**.*.*项中关于管护费“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期支付”的表述,修正为“经季度考核合格后分期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第**.*.*项“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第⑧项中的“相应管护年度的管护费”相应修正为“相应管护季度的管护费”。
(五)施工工程价款仍按月支付,每期按当月经审核合格工程价款的**%计算,预付款及扣回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工程价款与管护费分别支付。除本通知明确调整的内容外,原付款申请、审核、报批及支付流程、进度款付款期限和发票要求不变。
*.生态修复成效监测履约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如下:
“承包人应履行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由其承担的监测义务,按要求提交监测成果,并完成相关配合工作。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
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监测义务,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通知载明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应工作。由此实际发生且有凭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管护费中扣除,或按履约担保约定追索;不足部分继续向承包人追偿。本项约定不影响发包人依合同追究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
招标文件《投标函附录》中“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由“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年”修改为“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与专用合同条款第**.*款保持一致。
缺陷责任期届满,不影响承包人依法及依合同约定仍应承担的质量保修、管护、生态修复成效监测义务及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临时堆场租赁及视频监控
本项目施工所需临时堆场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租赁,租赁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中标人应在临时堆场设置视频监控,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小时全时段连续监控,视频资料留存一个月备查。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年**月**日**时**分**秒修改为****年**月**日**时**分**秒(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如有涉及上述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
本补充通知(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一)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原因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南安市绿能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