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2014-08-27 00:00:00
修财购字[****]*号
关于印发《修水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修水县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修水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修水县财政局
****年*月**日
修水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印发的《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财库[****]***号)和九江市财政局印发的《九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九财购[****]**号)以及我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以及从事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修水县财政局下设修水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负责我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聘和管理工作。并依据专家个人特长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修水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原则:统一条件,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评审专家的使用原则:谁邀请谁付酬。
第五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及中国修水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但公告内容不涉及专家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具有专科(含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县采购办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七十周岁以下),可以向县采购办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和推荐时应由本人填写“修水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九条 经县采购办审核符合条件登记入库后的专家,可以从事我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县采购办根据管理需要,为其颁发《修水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修水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是持证人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有效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抵押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县采购办可随时办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县采购办应当组织对库中专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抽取使用专家时,应本着专家对口的原则,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或者抽取专家数量达不到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时,可以由县采购办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县采购办和县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体程序:县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申请表,并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送达县采购办。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每次可按参加评标专家人数*:*的比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抽取后,由县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评委,告知到达时间、地点。被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出席评标,必要时将重新再随机抽取。县采购办要做好专家抽取工作的记录并存档备查。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前不知情者,在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回避。县采购办、采购人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故拒绝接受评审工作邀请的;
(二)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三)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对评标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有关解答处理工作的;
(七)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或存在错误,情节较轻微,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颁发的专家聘书,在专家库中删除名单: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八)拒不参加县采购办组织的培训与学习工作的。
第十九条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两次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其一至三年以内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报批评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及中国修水网上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专家库管理员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修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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