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6-10-23 00:00:0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税管理及全税种申报系统建设项目(应用软件部分)澄清答疑公告
**********
各潜在投标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税管理及全税种申报系统建设项目(应用软件部分),项目编号:***************,现澄清答疑如下:
疑问事项*:有关“自****年**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个具有个税管理及全税种申报系统的开发或升级的类似案例,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每提供*个得*分,本小项满分*分”,一般“全税种”默认已包含“个税”部分,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有的全税种统一建设,有的只建设个税管理部分,所以此条合同包含“个税管理”或者“全税种”是否都符合评审要求?
答复:本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个税管理及全税种申报系统类似案例,以下案例均符合要求:
*.合同内容为全税种申报系统,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
*.合同内容为独立个税管理系统,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
*.合同内容包含个税管理和全税种申报两个功能的系统,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
注:若合同无法体现评审要素,须另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验收证明材料,验收证明材料指经甲方(买方)盖章的验收报告,甲方(买方)公章、合同章、部门章均予以认可)。
疑问事项*: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案例中每有*个案例合同内容体现系统建设采用了信创技术路线的额外加*分,本小项满分*分”部分,因涉及信创建设软硬件适配处在起步阶段,而且各公司即使建设也都属保密部分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要求提供*个太多。
答复:本条内容不予修改。
*.本项目招标需求中明确将“全栈信创”列为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评审因素设置与“全栈信创”的实际需求直接相关,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并未将“信创业绩”作为资格门槛,仅作为技术分评审因素,故不构成对投标人的限制情形;
*.针对贵司函中所述“涉密”情形,投标人无需提供涉密合同完整正文,可提供经保密处理的非涉密版本证明材料(即隐去涉密敏感信息后的合同关键页),该材料应保留能够证明以下关键要素的内容页: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系统建设内容、所采用的信创技术路线;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能否符合评审要求,投标人另需提供合同甲方(业主方)出具的确认信创改造事实的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将结合上述材料进行评审。
注:本澄清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处,均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