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2026-10-22 00:00:00
(****年第*****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农场场部*****号房产(原二队办公室)转让项目挂牌公告
(****年第*****号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农场场部*****号房产(原二队办公室)转让项目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年第*****号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农场场部*****号房产(原二队办公室)转让项目 | ||
|---|---|---|---|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 转让底价 | ***,***.** 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交易品类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项目概述 | 转让标的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农场场部*****号房产(原二队办公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性质为办公用房,规划用途为办公用房。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其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均以现场展示时实物为准,请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做好尽职调查。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请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自行前往转让标的所在地实地踏勘。联系人:崔先生 ***********。 | ||
| 挂牌公告期 | *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征集到少于等于*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 个, 延牌周期:* 个工作日。 | ||
| 地址 | 宁安农场场部*****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宁安农场房权证农垦房证字第********号 | |
|---|---|---|---|---|
| 建筑面积(*²) | ***.* | 建筑结构 | ||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
| 经度 | 纬度 | |||
| 其他信息录入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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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标的现证载所有权人登记为黑龙江省宁安农场,尚未更名至转让方名下,涉及更名事宜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标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转让标的目前处于租赁状态,租赁期限至****年*月**日。承租方对转让标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须进场行权,承租方应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受让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承租方未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及受让相关资料、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购买权。 *、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为转让标的承租方的,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后,转让方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租金(自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按日计算)和押金(如有)向承租方无息返还。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为转让标的承租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受让方须继续与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并保证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合同中关于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由受让方承继,本次交易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后,转让方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租金(自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按日计算)和押金(如有)向受让方移交,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与承租方有关的一切租赁事宜。 *、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黑盛华评报字[****]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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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⑴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⑵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须知》标准执行,由受让方承担。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⑴我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提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⑵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我方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⑶我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我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交易价款的*‰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⑷我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转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费用欠缴情况,《资产交接单》签署日之前欠缴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含当天)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我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在资产交接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我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单》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我方同意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牡丹江市)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由此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图片及附件清单仅供参考;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标的资产交割及交接依据。意向受让方应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资产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自愿承担全部责任与风险。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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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先生、孙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 | ***********、*********** |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人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优先购买权人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符合条件的除优先购买权人以外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时,则视为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大连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如下方式组织交易:*)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信息公告期满,如同时产生符合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人和其他意向受让方时,大连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如下方式组织交易:*)如只产生一个其他意向受让方时,由该其他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底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优先购买权人就最终报价当场表态是否行权,优先购买权人当场表态行权的,则确定优先购买权人为受让方;优先购买权人当场未表态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确定其他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如产生两个及以上其他意向受让方时,由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形成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在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优先购买权人就最终报价当场表态是否行权,优先购买权人当场表态行权的,则确定优先购买权人为受让方;优先购买权人当场未表态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确定最终报价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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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优先权人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及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 ①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⑥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约定支付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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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不涉及 | ||
| 转让方名称 |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宁安农场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农场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注册资本(人民币) | **,***,***.**元 | 法定代表人 | 周雪松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农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 项目报名 | 谷女士 | 报名电话 | ************* |
|---|---|---|---|
| 报名** | 网上报名地址 | ***.****.** | |
| 现场报名地址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