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2026-10-22 00:00:00
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枣阳市 **** 年省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枣阳市 **** 年省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山路*号
被投诉人:*.枣阳市农村能源服务中心;*.湖北益弘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东北街社区小北街 ** 号;*.枣阳市人民路 ** 号
三、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为**万元,项目编号为******************,采购计划备案号*****************。****年*月*日,本项目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月**日,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月**日,被投诉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发布公告,*月*日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对枣阳市农村能源服务中心“枣阳市 **** 年省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项目编号:******************)”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
投诉人的具体投诉事项:*.质疑成立后,未依法从合格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而径行终止采购、重新开展,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侵害投诉人依法应被顺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经查,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枣阳市农村能源服务中心“枣阳市 **** 年省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项目编号:******************)”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成交供应商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声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财库(****)**号的要求,属于无效资格证明文件 ;*、成交供应商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全品类核心部件均由其本企业制造,与客观事实不符。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枣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