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6-10-20 00:00:00
现将我部对教学场所多媒体及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某采购服务站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对*个方面提起投诉。主要内容:①通用文件**.*条款并未提及“在同品牌组内,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而是“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属于恶意废标行为;②低价投标不是废标项,相对低价只是启动低价核查的触发条件,不能认定其没有履约能力,作无效投标处理。其对****标的第三条参数接受在评审过程中对负偏离进行扣分,但此项不是废标项;通过市场调研该公司所投产品品牌均为国产头部知名品牌,所投产品的技术得分等各项得分均为国产头部知名品牌,所投产品的技术得分等各项得分应当远远高于其他供应商,请采购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得分情况,评审委员会恶意对该公司投标否定;尽管该公司本次投标报价相对偏低,但该报价系该公司基于企业经营策略、资源整合优势作出的报价,并非履约能力不足的体现,该公司具备本项目完整履约的实力与条件。
经调查,我部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采购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书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投诉处理公告之日起满**日视为送达。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相关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复议申请,联系电话:************;复议申请书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当事人可在军队采购网(****://****.***.**)“综合动态*通知公告”《军队采购供应商复议须知》查看复议申请书模板。
某部采购管理部门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