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10-2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第三十一中学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兰财采备字[****]*****号.***
项目金额:*,***,***.**元
投 诉 人:江苏六鑫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环镇西路**号
被投诉人*:兰州市第三十一中学
地 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号**幢*楼***室
中标供应商:甘肃宁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硷沟沿***号***室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我机关收到江苏六鑫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就兰州市第三十一中学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结果的投诉,我局依法受理,通过调取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答复材料、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投诉答复文件等佐证资料,对投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项目评标过程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经核查,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不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源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的规定,质疑答复认定事实无误,法律适用正确;本项目评审工作遵循政府采购评审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未查出违法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中标结果应无效。
经核查,投诉事项情况属实。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智慧黑板、白板软件由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商标为科大讯飞。该商标注册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型企业,授权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产品商标不属于安徽智慧皆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有,该产品制造商不能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无处罚权为由拒绝履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针对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代理机构已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人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实施,原中标结果不变。中标供应商甘肃宁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
*.甘肃宁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