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张湾区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市张湾区采购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10-20
湖北/十堰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张湾区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市张湾区采购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十堰-2026-10-20 00:00:00

张湾区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市张湾区采购自动体外除颤器(***)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张湾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十堰市张湾区采购自动体外除颤器(***)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德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智能软启动器、无线遥控第*幢/单元*层*、*号房

被投诉人:湖北东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发展大道***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栋*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依法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其“无需实质性调整”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采购文件中的格式条款("供应商需密切关注网站更正公告,未及时查看后果自负")抗辩其法定的顺延义务,该抗辩不能成立,实质是以格式条款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投诉事项*:“本项目成交价格显著异常,与同品牌同型号同商务要求的前提下,产品在其他地区同时期(前后*天时间之内公布)政府采购中标价格存在重大差异,十堰本地中标价格比其他区域中标价格高出**% 。怀疑存在严重利益输送问题,请求相关部门核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本案中,案涉最后一次更正内容属于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实质性变更,发布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法定*日且未顺延期限,采购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本次采购活动公正性、竞争性受到实质影响。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超出****年**月**日原质疑事项范围,亦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衍生的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该事项不予受理,相关事项可另行依法提出质疑。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湾区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