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10-19
甘肃/甘南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甘南-2026-10-19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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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

州财采〔****〕**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普耐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艳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博五路与兴业五路交叉口往西***米。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小龙,经理。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美森佳苑*号楼*单元****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甘南州卫生学校、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学院(新校区)教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及供电项目第二次(第*、*、*包)(项目编号:******************(第*、*、*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甘南州卫生学校、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学院(新校区)教学生活设施设备采购及供电项目第二次(第*、*、*包)。

采购项目编号:******************(第*、*、*包)。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人名称: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学校。

代理机构名称:甘南隆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电子交易系统包号与招标文件书面包号不一致,造成投标人进入错误开标室;开标阶段发现明显异常低价报价,代理机构未开展询问核实,开标程序违法,原答复将该问题定性为“形式性编码差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依据:

*.招标公告、书面招标文件标注采购包为第*包、第*包、第*包,但电子投标系统开标端口仅显示系统内部编码***、***、***,开标界面未显著标注“***=原第*包、***=原第*包、***=原第*包”的对应映射关系,投标人无法在开标操作环节直接识别包号对应关系,仅依靠事后比对预算金额不能免除代理机构保障书面招标文件与电子开标系统标包标识一致性的法定义务。

*.因包号标识割裂,直接造成投诉人进入错误开标室;投诉人在该开标室递交报价低于该包预算金额**%,属于明显异常偏低报价。依据政府采购招投标规范,对明显异常偏低报价,开标、评标环节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当主动询问,要求投标人就报价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但开标全过程未做任何询问、提示、澄清,直接推进开标流程。原答复回避“异常低价未核实”这一关键程序问题,未予以答复。

*.原答复将包号冲突归结为投标人自身研判失误,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四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记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十一条,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质疑与投诉。

投诉事项*:

系统编码***(原第*包)开标室,不同投标人技术响应参数存在差异,开标未设置答疑澄清环节,对参数分歧未记录处置,直接移交评标,开标流程存在重大程序缺陷。

事实依据:

系统***(原第*包)开标现场,各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参数并不完全一致。开标作为政府采购关键节点,当出现投标响应参数分歧、歧义时,代理机构应当设置开标澄清、提示、核实程序,并做好书面记录。但本项目开标全程未设置答疑澄清环节,对技术参数响应差异既未核实,也未留存处置记录,直接移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将全部争议后置评审环节,扩大专家自由裁量空间,损害政府采购公开透明与公平竞争原则。原答复仅表述采购范围、技术标准未变更,回避开标实操程序缺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财政部令**号第四十四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将开标环节暴露的程序问题错误套用采购文件*个工作日质疑期限予以驳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项目评分细则主观评审因素未充分量化,将***强制性认证报告设置为打分评审因素而非实质性响应条款,采购文件设置存在合规瑕疵。

事实依据:

*.包号冲突、开标异常低价未问询、开标无澄清程序,均属于开标过程发生的程序事实行为,属于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不属于对静态采购文件文本的质疑,不受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个工作日质疑期限约束。原答复简单套用采购文件质疑期限驳回,法律适用错误。

*.评分细则中实施方案、供货方案、应急保障、培训、售后服务等评分项大量使用“完整、完善、合理、可行性强”等模糊主观表述,没有设置细化、量化评判标准,不当扩大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

*.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强制性认证报告设置为评审打分因素,而非实质性响应/资格门槛,该设置方式存在合规争议,应当予以审查纠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不限于采购文件文本;

*.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投诉事项*:

原答复仅说明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专家随机抽取,未对异常报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回应,未完整履行答复义务。

事实依据:

综合评分法不等于完全放弃报价合理性审查。政府采购应当兼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异常高价、异常低价均应当开展合理性核查。原答复仅以投标报价未超出项目预算即主张合法,未回应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法定要求,答复不完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讲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令**号第六十条,对异常报价应当开展合理性核查。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一)投诉事项*

首先,经调查核实,案涉项目为分批次招标项目,项目共分为*包,其中第*包、第*包已完成首次招标,本次招标为剩余未采购的第*包、第*包、第*包采购内容。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公示的标段编号中,将第*包、第*包、第*包分别重新编号为***、***、***,各包所对应的采购范围、技术标准、服务要求、预算金额等实质性采购内容全部一致。根据公示的招标公告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标包信息显示内容,可以明显区分、对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标包编号与招标文件包号。并且,投标文件制作与上传需使用甘肃中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或****格式加密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须依赖对应标段****招标文件,根据投诉人递交投标文件记录,投诉人所投标段为***标段,其所对应的****文件水印载明为第*包,投诉人加载该份文件生成第*包加密投标文件,但该投标文件内容全部为第*包,并非第*包内容。投诉人作为投标人,负有仔细核对招标文件、系统填报及开标室指引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次投诉人进入错误开标室,系投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投标过程中编制失误的自身过错所导致的,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报价异常实质性审查及核实的主体为评标委员会而非采购代理机构,且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异常核实的法定前提条件是“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而投诉人进入错误开标室,其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导致其投标文件被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存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问题。故无需再对该异常报价进行实质性审查及核实。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

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根据上述规定,在开标环节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法定职责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因此,开标环节对投标文件不进行实质审查,对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参数等实质性内容审查的法定主体为评标委员会。被投诉人在开标环节完整制作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已完整存档,已履行了上述规定的法定义务。

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在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非实质性瑕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组织答疑澄清环节,要求投诉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而投诉人进入错误开标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性偏差,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人澄清的范围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故投诉人进入错误开标室不属于需要组织澄清环节的适用范围,评标委员会无需组织答疑澄清。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就投诉人的质疑分别作出答复。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中评分设置问题、将强制性***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问题,属于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情形。本次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为****年*月**日,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采购文件的内容提出书面质疑,而是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根据上述规定,被投诉人将***强制性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本机关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报价异常实质性审查及核实的主体为评标委员会而非采购代理机构,投诉人进入错误开标室导致的报价异常不属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的法定条件。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已就开标环节自身履行法定义务、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答复。

故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南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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