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10-19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三次)(*包)
项目编号:***********〔****〕****号
项目预算:***,***.**元
一、当事人
名称: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酒金西路民馨园*号楼***号商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在参与“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三次)”*包投标过程中,提交了*份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核实确认,该机构在报告标注的检测周期内未承接相关委托业务,亦未出具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正式报告。上述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已中标的情形。上述事实,有肃州区民政局情况报告、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回复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鉴于该公司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等规定,对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我机关已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元;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事务中心,联系电话:************。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肃州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