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2026-10-19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康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康县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代理机构)甘肃康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第三安置区
二、违法事实及依据
我机关在处理康县应急防汛物资采购项目(二次)投诉时发现,甘肃康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不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违反法定职责的情形。经核查: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供应商于****年*月**日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并于*月**日向当事人发出质疑函;当事人于*月**日正式收悉。该发出时间属于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法定质疑期限内。当事人以其内部正式收悉时间作为判定质疑是否超期的依据,以质疑提交时间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为由,对供应商质疑不予受理。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对甘肃康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八)项以及《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甘肃康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对甘肃康昕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元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康县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两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康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