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10-19 00:00:00


肃北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财监罚﹝****﹞*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综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综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马鬃山街巴音布勒格村**号
二、违法事实
我机关在肃北县城市供热服务站****年冬季集中供热锅炉燃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监督检查过程中查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综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供应商,其提交投标文件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本单位作为货物制造主体进行填报,但本项目采购货物为燃煤,该单位并非案涉燃煤货物制造商。
本机关于****年**月**日下达《肃北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处罚依据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综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不再适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零伍拾元整(¥******.**元)。
四、处罚结果
就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综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综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元的罚款。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