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2-06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淮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号淮阴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下午**:*****:**(其中*月**日**月**日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属人防工程拆除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的;*、因老城改造、新建项目等需要拆除的;*、因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变形等原因,危及生命财产和地面建筑安全需要拆除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补偿)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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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拟拆除人防工程现状图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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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人防工程拆除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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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受理 | *工作日 | 携带齐全证件 | 发放证照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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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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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无)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报废、改造,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无)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