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2-25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号政务服务中心*区***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下午**:*****:**(其中*月**日**月**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配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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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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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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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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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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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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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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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的实际内容规范填写 *.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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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受理 | *.*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 * | 审核 | *.*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 |
| * | 发证 | *.*工作日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 按照审核结果办结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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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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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年第*号)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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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