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2025-02-25
江苏/淮安 中标结果
中央财政事权以外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江苏/淮安-2025-02-25 00:00:00
江苏/淮安-2025-02-25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交通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下午**:*****:**(其中*月**日**月**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工程试运营满*年;*、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各项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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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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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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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交工验收报告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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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竣工验收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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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受理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通知 |
| * | 审核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审查意见 |
| * | 决定送达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许可决定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竣工验收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竣工验收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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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涌运输部今****年第**号)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 增补依据
-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电话:*************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权利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