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2-25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交通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下午**:*****:**(其中*月**日**月**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变更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岸线使用人身份信息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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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企业更名工商变更登记或岸线实际使用人变化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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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原港口岸线使用批复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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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设区市同意申报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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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企业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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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受理、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通知 |
| * | 审核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审查意见 |
| * | 办结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批文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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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年第**号公告)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下同),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准。经研究,对原交通部****年第*号公告发布的港口深水岸线标准进行调整。 一、沿海港口深水岸线 (一)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 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二)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其中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江苏段)为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 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 (一)内河港口岸线的范围。 内河港口岸线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 *.实施依据: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使用申请)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变更事项)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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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