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2-25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交通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下午**:*****:**(其中*月**日**月**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 *.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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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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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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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受理、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通知 |
| * | 审核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审查意见 |
| * | 决定送达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许可决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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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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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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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竣工验收报告。
|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