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3-27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交通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下午**:*****:**(其中*月**日**月**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延续使用; *.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与公路搭接路段的一百米以内的路面必须采取硬化措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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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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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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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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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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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受理、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受理通知 |
| * | 审核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审查意见 |
| * | 办结 | *.*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 | 许可决定书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延续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准予延续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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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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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实施依据: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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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暂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