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
2025-03-27
江苏/淮安 招标采购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
江苏/淮安-2025-03-27 00:00:00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
盱眙县

*次

到现场次数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
特别程序 无 中介服务 无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淮安市盱眙县数据局 实施主体编码 ******************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办理地点 淮安市盱眙县迎春大道*号企业服务大厦盱眙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窗口
办理时间 春秋冬季(*月*日至*月**日,**月*日至**月**日)工作日上午*:*****:**,下午**:*****:**;夏季(*月**日至*月**日)工作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在城市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其规划设计欲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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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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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政府部门核发 *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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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计方案图

申请人自备 *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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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方案图(含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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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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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 审核 *.*工作日 材料齐全 受理
* 审批 *.*工作日 材料齐全 审批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 、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实施依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号)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集中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预算、结算,应当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定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无)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无)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 、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无) 第九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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