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3-28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涟水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涟水县泰山路*号政务服务中心*区***号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下午**:*****:**(其中*月**日**月**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经检疫合格后,可以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提交申请 | *.*工作日 | 提交所需材料,当场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可补交材料。 | 材料齐全审核通过,不齐的可补交 |
| * | 田间检疫或者实验室检验 | *.*工作日 | 按照作物生育期到田间检查,是否有有害生物作物是否通过的标准 | 没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通过,有的不通过 |
| * | 发证 | *.*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发放田间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检疫证书,不符合的不发放 | 符合条件的发放田间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检疫证书,不符合的不发放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植物检疫证书》
|
||
- 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 增补依据
-
|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