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4-09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号淮阴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下午**:*****:**(其中*月**日**月**日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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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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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支付申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 | 业务申请 | *工作日 | 申请要点:①个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提交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申请;②提交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支付申领表;③在没有数据共享的情况下,个人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有关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定期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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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无 |
| 电话 | 无 |
| 地址 | 无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无 |
| 电话 | 无 |
| 地址 | 无 |
| 网址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