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5-12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
| 实施主体 | 盱眙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办理地点 | 盱眙县淮河北路**号(***室) | ||
| 办理时间 | 春秋冬季(*月*日至*月**日,**月*日至**月**日)工作日上午*:*****:**,下午**:*****:**;夏季(*月**日至*月**日)工作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 ***—****)、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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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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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受理 | *.*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 | 审查 | *.*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 |
| * | 完结 | *.*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归档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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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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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四款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第七条 运行方案应当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办发〔****〕**号) 中央财政事权水路部分:长江干线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西江航运干线。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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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部门规章】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