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5-12 0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中介服务事项 |
| 实施主体 | 盱眙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 办理地点 | 盱眙县淮河北路**号(***室) | ||
| 办理时间 | 春秋冬季(*月*日至*月**日,**月*日至**月**日)工作日上午*:*****:**,下午**:*****:**;夏季(*月**日至*月**日)工作日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及审查资料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交通一卡通刷卡装置安装情况说明》 |
其他 | *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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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李厢容积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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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营权延期使用确认书(经营权到期已延期使用车辆需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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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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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租汽车更新的,还应当提交原车辆报废证明或者转籍(过户)证明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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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卫星定位行车信息系统设施设备安装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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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车辆电子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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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计价器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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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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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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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 |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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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 受理 | *.*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 | 审查 | *.*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 |
| * | 完结 | *.*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归档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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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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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予以修改)附件第***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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