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06-03 00:00:00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行使层级 | 村(社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 |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健康村委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健康村便民服务中心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下午**:**—**:**(夏季下午**:**—**:**)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本统筹区户籍。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苏人社发[****]***号,第八条 城乡居民可以通过线上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相关信息,并提交参保申请;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便民中心、为民中心、社保机构等线下渠道现场办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人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九条 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获取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人员信息,进行参保资格审核,提醒未参保困难群体进行参保登记,对完成参保登记的进行身份标注。 社保机构对困难群体人员身份标注进行定期维护,对不再属于困难群体的人员,应当取消其身份标注并通知本人。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号,第三条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第七条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八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县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 增补依据
-
| 咨询方式 | ************ |
| 监督投诉方式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