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10-16 00:00:00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冷冻消融系统(氩氦刀)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冷冻消融系统(氩氦刀)”(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冷冻消融系统(氩氦刀)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朗森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号*幢*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五简路*号重庆咨询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拒收质疑函,违反法定程序。*.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改变原中标结果,程序违法。*.评标委员会未尽法定澄清义务,程序违法。*.被投诉人实体认定错误,投诉人设备具备氦气复温功能。*.质疑人主张“必须使用氦气复温”未提供任何临床依据,应承担举证责任。*.质疑人技术分满分涉嫌虚假应标。*.招标文件参数*.*存在排他性、指向性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并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冷冻消融系统(氩氦刀)投诉处理决定书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冷冻消融系统(氩氦刀)”(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冷冻消融系统(氩氦刀)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朗森医药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号*幢*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五简路*号重庆咨询大厦*座***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拒收质疑函,违反法定程序。*.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改变原中标结果,程序违法。*.评标委员会未尽法定澄清义务,程序违法。*.被投诉人实体认定错误,投诉人设备具备氦气复温功能。*.质疑人主张“必须使用氦气复温”未提供任何临床依据,应承担举证责任。*.质疑人技术分满分涉嫌虚假应标。*.招标文件参数*.*存在排他性、指向性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并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