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蛟财发〔2 026〕63号)
2026-10-16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蛟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蛟财发〔2 026〕63号)
吉林/长春-2026-10-16 00:00:00


一、项目名称

蛟河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演出大屏幕报废更换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领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号怡众名城小区**栋一单元****室

被投诉人1:蛟河市文化馆

地址:蛟河市文化馆

被投诉人*: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 ****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 ****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 ****年*月**日

投诉事项

*:***显示屏及屏幕安全监测仪技术参数存在明显排他性,指向特定厂商。

*:违规强制要求***/****、公安部检测报告,限制竞争。

*:植入大量安防监控参数,与***显示屏无关。

*:样品要求不合理,加重投标成本。

投诉请求:请招标人及采购人修改和删除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中违规倾向内容。

经审查,质疑答复期限合规。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并于同日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说明。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与答复、被投诉人的答复材料,组织专家论证,对投诉涉及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明:

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所列防起雾、防结霜、畸变矫正等技术参数,系基于公共文化服务演出场地的实际使用环境和安全需求所设定。经组织专家论证,上述参数为热成像安全监测设备的主流技术指标,并非某一特定厂商所独有,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有***或****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产品质量管控的合理要求。要求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目的在于确保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防止伪造、变造,属于合理的真实性保障措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本项目采购的整套设备中包含安全监测仪,用于监测公共演出场地的安全状况,其所需安防监控参数系针对安全监测仪设备本身的功能需求而设定,与***显示屏的技术参数相互独立。上述安防参数为公共场地安全监测的常规技术要求,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具有直接关联。 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模组样品及箱体样品,属于采购人对产品外观、尺寸、散热性能等进行实物验证的常规做法。经核实,相关样品要求为行业通行做法,未超出合理范围,亦未显著增加投标成本。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结果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被投诉人书面说明、专家论证意见等作为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蛟河市财政局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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