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2026-10-16 00:00:00
白山财采购〔****〕***号
当事人:华璟北方吉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易华录国际食品安全创新产业园*栋**层*****、****、****、****室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白山市康宁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白山市康宁医院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重点专科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关单位回复函,以及相关资料文件等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并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投诉处理阶段主动退回采购人预付款,项目没有实质履约,没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存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并且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