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2026-10-15 00:00:00
| 贵港市新华路与达开路交汇处*宗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公开转让项目(*************) |
| 标的名称 | 贵港市新华路与达开路交汇处*宗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公开转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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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 | 挂牌价格 | *,***.****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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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位于贵港市新华路与达开路交汇处,占地**.*亩,土地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号地块占地**.*亩【不动产证号:桂(****)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在建工程*****.**㎡;*号地块占地**亩【不动产证:桂(****)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现状为积水基坑。
意向受让方须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行到相关部门核查标的过户涉及的各项费用。转让标的的权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存在误差,则以不动产权证数据为准。
标的查看联系人:伍秋洁;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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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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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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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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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交纳交易服务费。(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约定支付) *.受让方与广西交易所集团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价款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年,未付完款前不进行资产交割。 *.交易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 *.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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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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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标的状况确认书;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标的状况确认书;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向受让方自行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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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并签订标的状况确认书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不因实际交割面积的差异而调整成交价格。 *.标的成交后,权证变更(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全部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交易税费按政策及双方约定划分,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涉及本次交易的税费。如因标的项目未按期完工产生的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等由受让方自行向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标的交付后产生的所有运营、管护、能耗及管理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标的现场安全、保管责任及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交付后至标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前,标的物的安全管理和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和承担,标的报批报建、施工建设等由受让方自行组织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方提供相应的配合。 *.交易服务费按照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约定支付,不因交易双方在资产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交易价格调整而变化,也不因交易双方后期合同签订、证照办理及其它情况过程中出现纠纷而变化。 *.标的存在瑕疵:*号楼商业楼为在建工程,含地下*层、地上多层建筑,未完成竣工验收,未办理权属证明;*号楼监理报告中显示:底板、柱子、地下室外壁板反边、消防水池剪力墙、人防剪力墙等部位钢筋已基本绑扎完成。实际情况由受让方自行研判,自行承担风险;标的在建工程质量由受让方自行研判,自行承担工程建设质量风险;项目现场已围挡并张贴警示标识,后续现场清理、场地恢复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竣工时间为****年*月*日,项目逾期未竣工,存在逾期竣工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等潜在补缴、行政追责风险,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核算为准。本次转让后,全部历史遗留违约风险、补缴义务及相关责任一并由受让方承担,由受让方自行核实、处置。 *.受让方需自行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涵盖建筑物合规、规划适配、地块规划道路、土地用途及边界、排水系统、工程质量、手续合规、历史遗留问题及政策限制等全部事项,转让方仅配合提供现有留存资料。标的相关瑕疵、合规风险及各类隐性问题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研判、自行承担。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转让的,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以上,受让方应自行核实本次挂牌标的是否满足转让条件。自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该项目后续产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待受让方落实全部法定及合同约定转让条件后,转让方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因未达到转让条件无法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其他约定详见资产转让合同,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中的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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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资产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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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处置方式 |
*.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可抵扣部分成交价款。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他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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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其他方式: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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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及第四产权(***.****.***)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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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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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