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10-15 00:00:00
九财投处〔****〕**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四川保丽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东
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东路**号魏玛国际*栋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
采购项目负责人:曹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负责人:汪老师
联系方式:********
地址:九龙坡区西郊路**号九龙广场大厦***室
相关供应商:重庆市渝平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灿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民盛路**号*幢附*号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九龙坡新城校区食堂设备(***********)。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重庆市渝平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平公司)对标的货物刀具消毒柜、消毒柜存在虚假响应行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强行中标,该供应商理应废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明显未正面答复,且答复内容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
投诉请求:
*.依法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重庆渝平公司就涉案中标产品提供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待事情调查清楚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求贵局依法就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消毒产品可以不用备案,也可以参照备案型号重新定制,备案信息与实际产品信息不需保持一致的答复,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晨那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
*.如采购人、代理机构、重庆渝平公司就涉案中标产品不能供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贵局依法判定我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如我司投诉事项成立,请求贵局依法对重庆渝平公司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并强行中标的行为严肃处理。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九龙坡职业教育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以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答复:投诉人对询价小组依法开展澄清的正当性提出质疑,我校认为该质疑不能成立。经我方核实,成交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及《本国产品声明函》中所填“*****”,系将制造商标称型号“******”漏填末位造成的文字错误,其真实指向的产品为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晨那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刀具(菜板)消毒柜。制造商已书面确认实际供应型号为******,从未生产型号为“*****”的产品;成交供应商拟供并实际交付的亦为******同一产品。该笔误不影响响应的实质性内容,符合**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可澄清情形。
重庆渝平公司答复:我司在报价明细表及《本国产品声明函》中所填“*****”,系响应文件编制时将制造商标称型号“******”漏填末位“*”所致的明显文字错误,上述情形属于法定可澄清的明显文字错误。*******系制造商已批量生产、已依法完成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网上备案、检验合格的成熟定型消毒器械。
经核实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未对重庆渝平公司的投标文件发起澄清,也未见重庆渝平公司的澄清说明,采购人和重庆渝平公司答复不成立。
经“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核实,佛山市顺德区晨那电器有限公司产“晨那牌*******食具消毒柜”备案产品参数中,额定电压为“****”、额定功率为“*****”不符合《询价通知书》“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一、技术参数配置清单 ** 消毒柜 功率≥*.*******,电压 **** **”要求。重庆渝平公司《投诉答复说明》中,未提交能证实*******食具消毒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备案证据。
综上,重庆渝平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涉投诉事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已履行。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年**月**日
(联系人:程老师,联系电话:************)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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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采购监督决定书(九财投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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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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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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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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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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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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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