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2026-10-15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医共体建设项目肖金镇中心卫生院急救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购置部分)”(招标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医共体建设项目肖金镇中心卫生院急救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购置部分)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青岛泓卫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路*******号*层、**号*层
被投诉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街道文昌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凡泰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公馆*座写字楼三楼北面
我局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青岛泓卫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医共体建设项目肖金镇中心卫生院急救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购置部分)” 评审报价、评审过程等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四家供应商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涉嫌符合视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被投诉人答复认定“不成立”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评标时长与评审工作量严重不匹配,评标程序合规性存疑,被投诉人未提供评审过程原始记录即认定“不成立”。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按**号令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未中标人告知本人评审得分与排序,且未在评标报告中记载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答复虽承认成立并“补正”,但该义务未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的事实已被投诉人所确认,事后“补正”是否能够消除违规影响,恳请财政部门依法认定。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历史合作、多家供应商存在地址集中及人员关联等嫌疑,被投诉人未经实质调查即认定“主观推测。投诉事项*:被“补正”告知所附《未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与排序告知书》所载信息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一网通办”系统实际显示不一致,供应商评审得分与排序至今无法查询,被投诉人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评审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均存疑。
二、核查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本项目全部投标文件、电子投标信息、供应商主体资料及被投诉人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查明,四家供应商的报价下浮率分别为*.**%、*.**%、*.**%、*.**%,相邻下浮率差值分别为*.**%、*.**%、*.**%,不构成等差数列或规律性百分比。另四家供应商为相互独立法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同一或管理关系;投标文件由各供应商独立编制,投标委托代理人、项目人员相互独立;投标文件不存在异常一致、相互混装情形。以上情形不符合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 “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亦无证据证明供应商之间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投诉人仅以报价存在价差,主张构成法定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报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规律性差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本项目全套评审档案,经核查,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开展评审,逐项进行审查打分;全部评审资料由各专家分别签署,签字齐全,评审记录完整,不存在简化评审、未实质评审、专家意见被干预等情形。本机关认为: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评审必须达到最低评审时长。评审时长受专家专业经验、投标文件标准化程度、项目评审要点等因素影响,评审时长长短本身不能等同于评审程序违法。投诉人仅以主观推断提出该项投诉,未能证明评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在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向未中标供应商告知本人评审得分及排序,违反财政部 ** 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被投诉人质疑期间已及时补正告知信息,补正后投诉人已完整获取评审得分、排序信息,知情权和救济途径得到保障,因此,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罚 。
投诉事项*:本机关根据投标文件、电子投标记录以及采购人提交的证据资料查实,同姓人员非亲属关联关系,甘肃鸿旺欣达商贸有限公司和庆阳康兴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和注册地址不属于同一小区。本机关认为:法律法规不禁止采购人与供应商存在历史业务合作,不禁止同一供应商在不同独立采购项目中多次中标;注册地址集中、人员姓氏相同,仅属于外在表象,不能直接推定供应商之间存在法定关联关系或串通投标。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供应商之间存在法定控股、管理关系,或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串通投标等违法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发布,公告期限内容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政府采购分网发布的同时,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开评标信息,详细记载各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供应商应当主动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及项目配套交易平台查询或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中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登录项目查询公告信息。因此投诉人认为供应商评审得分与排序至今无法查询的说法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八条。
四、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但鉴于被投诉人质疑期间已及时补正告知信息,补正后投诉人已完整获取评审得分、排序信息,知情权和救济途径得到保障,因此,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因被投诉人及时补正告知信息,不予处罚。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西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阳市西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