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026-10-13 00:00:00
东西湖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吴家山中学走马岭分校录播教室及移动录播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武汉市吴家山中学走马岭分校录播教室及移动录播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恒慕信息技术营业部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道万国街**号白云边国际商品展示中心*区办公楼栋*单元**层
被投诉人:武汉市吴家山中学走马岭分校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食品一路**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项“导播显示终端”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液晶显示器),应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框架协议平台采购,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认可。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项“互动/观摩区显示终端”同属品目*********(液晶显示器),应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框架协议平台采购,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认可。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项“***模块”和第**项“互动/观摩区显示终端”配套使用组合成的产品是触控一体机(*********),应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框架协议平台采购,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认可。
*.投诉人认为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项“小组互动终端”技术参数的品牌均为大型制造商,而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导致投标人无法投标。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人所投货物清单第**项***模块的生产厂家不具备参与本项目的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西湖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