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10-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尔交镇喀尔交村人居环境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吉木乃县喀尔交镇人民政府
地址:吉木乃县喀尔交镇
被投诉人*:新疆捷恒正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金枫雅苑金山教育三楼
五、基本情况
采购人吉木乃县喀尔交镇委托新新疆捷恒正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喀尔交镇喀尔交村人居环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项目公告,并于*月**日及*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满新疆捷恒正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分标准许未依法量化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载量空间。*、货物供货和安装、调试能力、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等既作实质性条款又作评审因素,自相矛盾不符合规定。*、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和采购需求不合理。*、交货期设定为合同签订后**天,与专用车辆的实际生产情况严重脱节,未能契合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求。*、付未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月*日收到投诉书,经核实,被投诉人已于****年*月**日发布本项目终止公告,因招标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等设置不合理,本项目已经终止,处于等待重新发布公告状态。
由于本项目已经终止,原招标文件不再对投诉人产生约束力,投诉人所反映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设置问题已随项目终止而消除,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已无实际影响,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关注最新公告信息。
七、其他补充事宜
吉木乃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