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2026-10-1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尔交镇喀尔交村人居环境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 ***号*层***号
被投诉人*:新疆捷恒正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金枫雅苑金山教育三楼
被投诉人*:吉木乃县喀尔交镇人民政府
地址:吉木乃县喀尔交镇
五、基本情况
采购人吉木乃县喀尔交镇委托新新疆捷恒正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喀尔交镇喀尔交村人居环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预算金额***万元,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项目公告,并于*月**日及*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新疆捷恒正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查,采购文件中针对施工组织实施方案、培训服务方案、售后保障方案等主观评审项,均已逐项列明具体评审内容、对应档次标准及对应分值,已基本完成细化、量化设置。本项目属于需要供应商提供个性化实施方案、服务方案的采购项目,无法全部以硬性客观指标约束。文件中对“缺陷”释义仅用于统一专家评审尺度,评审时评标委员将结合方案核心信息一致性进行综合判断,不存在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事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案例仅为个案参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要求资格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内容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项目将供货安装调试能力、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既设置为投标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否决条件,同时又作为技术评分的加分评审因素。同一评审内容同时作为“合格门槛”和“择优打分项”,构成重复评审、重复评价,评审规则设置不规范。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所有技术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又将部分技术参数作为评审荐重复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仅将标“★”参数设定为实质性要求,一般技术参数允许负偏离并在评分中扣分,属于对投标产品不同技术响应水平的比较和评价,不属于同一技术参数被重复用于资格评审和评分的情形;也未将所有技术参数均设为实质性条款。投诉事项*不成立。但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无效投标的一般情形”中第*条表述过于笼统模糊,存在评审风险,责令代理机构修改。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交货时间畸短,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经调查了解,本项目采购设备均为市场通用常规工程机械、环卫设备,市场保有量大、现货充足。项目所在地为新疆北部边境乡镇,入冬时间早,每年十月起进入持续降雪天气,乡镇道路除雪、环境卫生保障存在极强应急紧迫性。采购文件结合项目气候特点、应急抢险需求、设备市场化供货条件,设置合同签订后**日历天交货,贴合项目实际履约需要,未脱离项目特点。且交货期限作为公开统一的实质性商务条件,平等适用于全部潜在供应商,不存在投诉人主观认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吉木乃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