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6-10-13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三次)(*包)”(项目编号:***********﹝****﹞****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三次)(*包)
项目编号:***********﹝****﹞****号
项目预算:***,***.**元
当事人*(采购人):肃州区民政局
地址:肃州区西大街*号
当事人*(代理机构):甘肃璟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肃州区酒金东路***号
当事人*(*包中标供应商):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酒金西路民馨园*号楼***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关于“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三次)(*包)”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报告所涉事项进行核查。
一、核查情况
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三次)”*包已开标评审并发布中标公告,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供应商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棉衣等*份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经核实,上述报告标注的检测周期为****年*月**日至*月**日,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书面说明: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该机构未承接相关委托检测业务,亦未出具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正式报告。据此认定,上述*份检验检测报告系虚假材料。
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投标材料参与评审并中标,构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事项影响*包中标结果,故认定肃州区****年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必需品采购项目(三次)*包中标结果无效。
*.由采购人肃州区民政局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包中标供应商酒泉人通天下科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