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2026-10-10 00:00:00
投诉人:福州千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号中青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薛燕
被投诉人*: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辉
被投诉人*:南平市众驰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号武夷国际新城**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林扬锋
相关供应商: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创新园二期**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新
投诉人福州千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烨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平疾控中心)委托被投诉人*南平市众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驰招标公司)组织的数字***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因投诉人于****年*月*日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兴祺公司),要求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同时向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拜公司)、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发函进行协助调查。被投诉人、精艺兴祺公司、艾普拜公司、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交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千烨公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交产品型号“***** ****”在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官网无公示,属虚构型号/贴牌更名,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对设备可溯源、原厂正品的采购目的,且成交供应商的答复未澄清该型号与艾普拜代理的法国****** **********公司的*****®/***** **/***+等量产机型之间的关系,评审维持原结果证据不足。
投诉事项*:成交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实质性条款(荧光通道≥*个且须含***、***、*******、***、*******、***、***.*)。艾普拜官网公示的所有机型,无论***+/*****系列仪器(法国****** **********公司生产)或其自主生产的玄武(*******)系列均缺失***/*******荧光通道。★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原评委会认定为“中标方提供对应佐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判无效投标而未判。
投诉事项*:成交产品不满足▲**条款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种。(需提供适配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作为佐证材料)通过艾普拜官方网站查询试剂目录,所公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品化数字***试剂盒仅**种,实际远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种数量要求。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佐证资料却能满足招标文件,属于不真实证明材料。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明知产品配套试剂盒数量不满足招标要求,仍提供不实材料参与评审,已存在谋取中标的意图,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应判无效投标而未判。
二、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的答复说明
(一)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情况
采购人南平疾控中心向本机关答复称:
经核查:中标公司投标的产品型号为“***** ****”,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产品的《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所列型号与投标型号一致;****年*月** 日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型号说明函》,说明***** ****数字***系统为其公司产品。*月**日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现场复核,复核无偏离。采购人同时提供了中标产品的技术白皮书和产品彩页、《产品型号说明函》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另,采购人向本机关补充答复称:该单位本次采购的数字***设备(采购编号[******]****[**]*******)要求全流程自动化、检测通量高、检测下限低、适配试剂盒多等,主要用于传染病多点触发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环境污水样品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物质定值及本单位的相关科研课题。该设备不用于与人体临床诊断诊疗等相关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器械。
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依据:该公司所投产品型号是***** ****,是由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拜公司”)生产的,其官方网站(***.*******.***.**)上,正如投诉人所写的“无***** **** 型号”公示,但这并不能证明艾普拜公司不能生产或没有生产***** ****型的产品,这属于企业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虚构型号”的依据;***** ****型产品是艾普拜公司正式生产并销售的合法产品型号,由艾普拜公司的苏州厂研发的国产化硬件模块与控制系统、软件算法深度集成经过组装、装配、调试、性能测试等完整工序而生产的产品。产品基于泊松分布原理,实现数字***的所有功能,同时还具备甲基化的检测与分析的功能。正如投诉人在投诉函中及其质疑函中所写的“法国****** **********公司的*****®/*******/***+及法国****** ************标准量产机型仅*****®******、***********、***** **,原厂从未命名“***** ****机型”,这证明***** ****型产品不是法国****** **********公司或****** ************生产的,但这也不能证明艾普拜公司不能生产或没有生产***** ****型的产品。关于该型号的来源及属性,制造商艾普拜公司出具正式的《产品型号说明函》和《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型的产品彩页资料》《***** ****型的产品技术白皮书》,明确声明***** ****系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正式销售型号,精艺兴祺公司所投产品是原厂正品可溯源的,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为此,投诉人仅凭官网信息不全即主观推断为该公司所投产品的是虚构型号、贴牌应标的,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代理机构众驰招标公司未就投诉事项*向本机关作出具体答复。
(二)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情况
采购人南平疾控中心向本机关答复称:
经核查: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荧光通道≥*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 ***,***,*******,***,***.*,无需参比荧光通道。(需提供荧光通道数的佐证材料)”。中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荧光通道*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无需参比荧光通道。”中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仪器运行截图和翻译等佐证材料。*月**日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现场复核,复核无偏离。采购人并提供了中标人中标产品符合荧光通道实质性条款佐证材料。
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该主张不能成立。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号实质性技术条款投诉所用的证据是错误的,因其所列的佐证材料官网链接是艾普拜公司的***+型号的产品,不是该公司所投型号的产品,不能证明该公司所投的产品不符合此条款的要求。
针对招标文件★*号实质性技术条款,该公司所投产品***** ****艾普拜公司产品的高端型号,完全支持***及*******通道,这与官网公示的***+型号存在差异的,实际性能是具有“荧光通道*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无需参比荧光通道”的,具体技术参数详见该公司投标文件第*页及其本次答复材料中提供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佐证函,该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客观如实的体现了,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诉人在明知引用的证明材料并不是中标型号材料的情况下,故意、恶意、臆测该公司所投产品的性能,其证据不足且有故意扰乱招标的秩序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审应以投标文件为法定依据,而非外部网络信息,结合该公司实际的投标响应情况,该质疑不能成立。
代理机构众驰招标公司未就投诉事项*向本机关作出具体答复。
(三)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情况
采购人南平疾控中心向本机关答复称:
经核查:中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大于等于**种,并提供了目录和官网截图。*月**日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现场复核,复核无偏离。
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
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依据: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条款要求,投诉该公司所投产品的数字***商品化试剂盒远未达要求的多**种的硬性要求,所列举官网公开的数据是错误的,不是其所列的仅**种,而事实是投诉人所列官网链接(*****://***.*******.***.**/********************/)中显示的是**种,且实际上艾普拜公司官网上还有其它的链接中有更多的数字*** 商品化试剂盒,总数量大于**种,具体技术参数及佐证材料详见该公司投标文件及答复函的附件内容,该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客观的体现了并提供了相关的佐证材料,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诉人在明知不止是**种的情况下,故意、恶意的质疑,其证据不足且有故意扰乱招标的秩序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审应以投标文件为法定依据,而非外部网络信息,结合该公司实际的投标响应情况,该质疑不能成立。
同时精艺兴祺向本机关补充答复称:*.艾普拜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研发、生产数字***系统、应用试剂盒和提供检测服务能力和资质的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该公司研发投产多种不同型号的数字***系统,应用试剂盒适用于该公司生产的所有型号数字***系统(包括未在网站上公示的***** ****数字***系统)。*.***** ****数字***系统是面向中国市场的定制型号,各项技术指标均已达到使用要求,非针对此次招标临时定制的型号。艾普拜公司出于其市场发布策略的考量,暂未将这一型号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
代理机构众驰招标公司未就投诉事项*向本机关作出具体答复。
(四)对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答复情况
采购人南平疾控中心向本机关答复称: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成交公告,拟定于**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年*月**日,福州千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质疑答复结束后,该公司又于****年*月向贵局提出投诉,要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南平市疾控中心已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故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南平疾控中心未与中标供应商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未进入任何合同履行阶段。
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
本次政府采购合同该司已于*月*日签章发送至政府采购网主,但采购人还未确认和签订。
三、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的调查及认定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各投标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等材料,并审查了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以及艾普拜公司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众驰招标公司接受南平疾控中心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年*月*日组织开标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精艺兴祺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数字***系统。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本次中标产品为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的数字***系统,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该数字***系统的生产厂商为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前述中标产品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佐证材料。
另查,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艾普拜公司出具的《非医疗器械产品声明函》,声明本次中标产品***** ****数字***系统为非医疗器械产品,非消毒类备案产品,艾普拜公司已获得经营该产品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及授权。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该公司是精艺兴祺公司本次所投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 的数字***系统的生产厂商,该公司与法国****** **********公司在****年**月**日前存在代理关系,同时法国****** ********** 公司也有将其公司拥有的数字***相关技术转让给该公司进一步开发使用,该公司目前拥有自主研发的系列数字***系统。***** ****数字***系统的组件为:信号采集模块、升降温模块、底部模块、开关电源、控制模块、机械模块、底部模块等硬件模块和操作软件、甲基化分析软件、功能调试软件等软件,由该公司通过组装、装配、调试等具体工序后,形成了基于泊松分布原理的***** ****数字***系统。***** ****数字***系统是该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定制型号,基于市场的发布策略,暂未在官网上发布此型号。本次投标为该型号在市场上的首次销售,因此,此前在市场上没有该型号的销售记录。正式的中文版使用说明书及出厂检测报告将在设备生产完成后、交付验收前,随货物一并提供给用户。该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型号的生产、检测并交付,交付的设备将严格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参数要求,并通过出厂前的全部质量检测。同时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国产产品声明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向本机关答复称:经企业确认,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过型号为***** ****的数字***系统。上述产品尚未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注册,企业声称仅用于科研用途。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向本机关答复称:该局不承担数字***系统等产品的登记备案职责,未对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数字***系统(品牌:艾普拜,型号:***** ****)进行过登记备案,故不掌握该产品的备案信息,无相关备案材料可提供。
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尚未收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其所投的产品为艾普拜公司生产的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 的数字***系统,艾普拜公司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并明确法国****** **********公司已将其公司拥有的数字***相关技术转让给艾普拜公司进一步开发使用,***** ****数字***系统为艾普拜公司自主生产的定制型号,尚未对外公开销售,也暂未在其官网上发布此型号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及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均提供了加盖艾普拜公司公章的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系统佐证函》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中标产品的真实性。本次采购的数字***系统经采购人南平疾控中心确认不用于与人体临床诊断诊疗等相关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器械,精艺兴祺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非医疗器械产品声明函》,声明艾普拜公司已获得经营中标产品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及授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亦向本机关明确,经艾普拜公司确认,该公司生产过型号为***** ****的数字***系统。因此,投诉人千烨公司仅以艾普拜公司官网未检索到中标产品信息,主张中标产品属于虚构型号或贴牌更名,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精艺兴祺公司所投中标产品存在虚构型号或贴牌更名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对数字***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为“……★*.荧光通道≥*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 ***,***,**** ***,***,***.*,无需参比荧光通道。(需提供荧光通道数的佐证材料)”。
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此技术参数响应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加盖所投中标产品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公章的设备运行界面截图、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佐证。前述材料显示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符合前述招标文件关于荧光通道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的数字***系统全部满足“参数荧光通道≧*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 ***,***,**** ***,***,***.*,无需参比荧光通道”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产品彩页资料截图及官网截图等予以佐证。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向本机关答复称:关于艾普拜公司是否为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商或制造商,以及该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我局不掌握相关信息,无法予以确认,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未就该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尚未收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数字***系统应满足荧光通道≧*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 ***,***,**** ***,***,***.*,无需参比荧光通道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为此,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设备运行界面截图、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数字***系统的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亦确认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前述“荧光通道”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 ****数字***系统的相关产品彩页及官网截图等材料予以证明。投诉人千烨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艾普拜公司官网以及****** ************官网的查询截图均非本次精艺兴祺公司中标产品***** ****数字***系统的信息,不能以此证明***** ****数字***系统的各项具体参数信息。因此,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 ****数字***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荧光通道”的相应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对数字***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为“……▲**.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种。(需提供适配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作为佐证材料)”。
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此技术参数响应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加盖所投中标产品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公章的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官网截图、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佐证。前述材料显示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符合前述招标文件关于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的数字***系统全部满足“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种”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产品彩页资料截图及官网截图予以佐证。
同时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补充答复称:*.该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研发、生产数字***系统、应用试剂盒和提供检测服务能力和资质的公司。该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研发投产了多种不同型号的数字***系统。该公司生产的数字***试剂盒适用于该公司所有型号的数字***系统。*.***** ****数字***系统是面向中国市场的定制型号,各项技术指标均已达到使用要求非针对此次招标临时定制的型号。该公司基于市场发布策略,暂未在官网上发布此型号。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的答复情况同投诉事项*一致。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数字***系统应满足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种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为此,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官网截图、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数字***系统的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亦确认精艺兴祺对所投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前述“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明确该公司生产的数字***试剂盒适用于该公司所有型号的数字***系统,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前述***** ****数字***系统的相关产品彩页及官网截图等材料予以证明。
经查询艾普拜公司官网,艾普拜公司官网关于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多于**种。投诉人千烨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艾普拜公司官网查询的截图不完整、不全面,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 ****数字***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精艺兴祺公司明知产品配套试剂盒数量不满足招标要求但仍提供不实材料参与评审,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请求,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投诉的受理条件,驳回该投诉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以及投诉事项*中关于精艺兴祺公司的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试剂盒种类”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中关于精艺兴祺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内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平市财政局
****年*月**日
网站管理员邮箱:*****@***.*** ***备案编号:闽***备********号
网站标识码:**********





